本案涉案产品共计13项,既有像油井管、铝挤压材、金刚石锯片这样的工业品,也有太阳能电池(板)等新能源产品,还有暖水虾等农产品。以13项产品反倾销调查终裁前1年的出口美国金额计算,涉及中国企业每年出口金额达84亿美元。13项产品中,涉案金额最高是油井管,多达32亿美元;其次是太阳能电池(板),高达25亿美元。
“美商务部在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存在错误适用目标倾销方法、拒绝给予出口企业单独税率、错误适用不利事实推定等一系列不符合世贸规则的做法。”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杨国华表示,这给中国企业造成了巨大困扰,干扰了双边正常贸易的开展。
资料显示,自2008年起,美商务部在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和复审中,逐渐频繁采用“目标倾销方法”认定倾销幅度,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已成为当前中国产品输美的重要体制性障碍。
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处长陈雨松介绍,本案中,中方起诉了4起典型措施,包括美商务部对油井管、铜版纸、钢制高压气瓶等3种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和对聚酯薄膜产品的行政复审。在这些措施中,美商务部不当认定中国企业针对美特定购买者、地区或时间段实施了选择性低价倾销,即所谓的目标倾销。在计算目标倾销幅度时,美商务部还不当采用归零方法,将所有溢价交易归为零,仅依据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交易计算幅度,人为夸大了倾销幅度。
由此,在上述4起措施中,除2家铜版纸企业、4家钢制高压气瓶企业和8家聚酯薄膜企业获得较低税率外,中国其余应诉企业税率达29.94%,4起措施中适用于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税率则分别高达99.14%、135.83%、31.21%和76.72%。
美商务部还在2004年至今的13起反倾销措施中(包括上述4起措施),依据错误的国内政策规定,不当拒绝给予非强制应诉企业单独税率、采取不利事实推定等错误做法,对企业征收最高达249.96%的反倾销税。不仅如此,在实践中,即使中国企业提供了充分的证据,美商务部也不给予单独税率。“这些做法的直接后果是,把本来没有倾销的认定为有倾销,把本来仅有小幅倾销的认定为大幅倾销,极大提高了我国产品的税率,导致我国产品出口减少,甚至退出市场,严重侵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陈雨松说。
对于“打包”起诉的方式,杨国华也作出了进一步解释:“此次‘打包’的案子都指向目标倾销、单独税率和不利事实推定等体制性问题,一旦胜诉将把这些不合理贸易措施的根拔掉,以后同类问题都可以一次性解决。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效率。”
加入WTO后中国起诉的10余个案件中,只有一次败诉。杨国华对此次起诉充满了信心,“目前起诉的时机比较成熟,会有很大的胜算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