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规定了:
a.按照附件II 和III陈述的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列表;
b.在食品中,包括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酶,以及食品调味料和某些法规所涵盖的在食品中和食品上使用的具有调味料性质的食品配料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条件(OG:29.12.2011 – 28157重复第3号);
c.销售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规则。
该法规遵照欧盟法规,但有一些例外:
-在一些传统食品中禁止某些食品添加剂;
-在非预包装的面包中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
-猪源性添加剂不得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酶和食品调味料中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必须在标签上说明;
-如果是动物来源的添加剂,动物的名称必须在标签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