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适用于连接电源(220 V/50 Hz)的、单独或作为灯具部件的在阿根廷销售的电子/电感镇流器,并规定电子/电感镇流器应符合1999年5月14日的第319/99号决议的能效标签要求。草案不适用于以下镇流器:
l 自镇流灯;
l 作为灯具不可替换的部件不能与灯分离单独进行测试的镇流器;
l 标记为专门设计用于高频段的镇流器;
l 标记为专门用于112 W荧光灯的镇流器。
1999年5月,阿根廷国家能源、贸易和工业部颁布的第319/99号决议,对多种家用电器,包括电冰箱、制冷设备、洗衣机、照明设备和空调等实施能效认证标签制度。阿根廷能效等级分为A、B、C、D、E、F、G七个等级,其中A级能效水平最高。能效标签上须注明该产品的能效水平以及所采用的测试方法。决议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批发商和零售商都必须先获得产品认证,证明其产品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才能进入阿根廷市场。
根据319/99号决议第4条的规定,镇流器应在其外表面显著位置根据阿根廷标准IRAM 62407的要求,标明产品的能效指数和功率因子,如“Res. ex S.I.C. y M. No 319/99”、认可的认证机构的logo或商标、以及证书编号。如果由于尺寸原因,镇流器上不能标明要求的信息,则与镇流器一起销售的主要包装上应包含这些信息。
此外,镇流器的资料单张上还应包含光通量因子和总谐波失真。电子镇流器的资料单张上必须包含“The power factor of this ballast cannot be increased wITh the installation of additional capacitors。”的句子。电感镇流器的资料单张上则必须标明有关要求将镇流器功率因子增加至最低正常值0.85的附加电容值的信息。
阿根廷主管机构计划将分两个阶段实施上述要求。第一阶段,自本草案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的60天内,进口商和国内制造商将要求向国家国内贸易局提交不少于两家测试实验室认可的包含每个镇流器型号技术特征的自我声明的证书。第二阶段,进口商和国内制造商将有60天的时间,证明其每个镇流器型号符合IRAM 62407的相关要求。
原文链接: 阿根廷荧光灯镇流器能效标签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