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4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函对食品玩具商品中玩具部分的认证报验程序进行补充说明。
从2011年1月1日起,台湾地区输入食品查验业务回归“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主政,可能造成食品玩具商品在输入时依食品号列报关而漏报玩具号列,或依玩具号列报关而漏报食品号列。
标准检验局补充说明如下:
1、如果玩具与食品分别进口再包装,采用监视查验的,玩具部分应于商品进口到达港埠后向该局办理玩具的报验程序,检验合格取得查验证明的玩具,经该局信息系统进行单证比对通关后,玩具再与食品部分一起包装(不可拆装);采用验证登录的,则由该局信息系统进行单证比对通关后,玩具再与食品部分一起包装(不可拆装)。
2、如果玩具与食品共同封装,并且不是以玩具商品的货品分类号列进口时,报验义务人应先行将进口报单中食品及玩具部分的货品分类号列进行分项;玩具部分采用监视查验的,报验义务人须向该局办理玩具的报验程序,而输入商品报验申请书中的货品分类号列应填写进口报单上对应的玩具货品分类号列,检验合格取得查验证明的玩具,显示屏认证经该局信息系统进行单证比对后才可通关;玩具部分采用验证登录的,则由该局依进口报单上的玩具货品分类号列于信息系统进行单证比对后才可通关。
此外,玩具部分贴附的商品检验标示及中文标示应分别符合“玩具商品检验作业规定”和“玩具商品标示基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