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科网讯,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公布一项最终规定,修改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税个案中,评估进料价格的方法。规例将适用于在2013年9月3日或之后展开的反倾销税程序或程序环节。这项改动似乎能让国际贸易管理局对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产品计算出较高的反倾销税率。
在涉及非市场经济体的反倾销程序中,国际贸易管理局会评估非市场经济生产商的生产因素,计算出正常价格,期间会参照经济发展程度相若,并且亦是有关产品重要生产地的市场经济体的价格。当非市场经济生产商向市场经济供应商购买进料,并以市场经济货币支付货款,国际贸易管理局一般会使用非市场经济生产商为该等进料支付的加权平均价格,去估算有关进料的价值。假如部分进料是向市场经济供应商购买,其余是向非市场经济供应商采购,国际贸易管理局通常会采用向市场经济供应商采购进料的价格来评估所有进料的价值,条件是来自市场经济体的进料份量,在向所有来源地购买的进料中占33%以上。假如未能达到这个门槛,该局会以进口及国内采购进料的相对份量作为权重值,根据市场经济采购价格和一个合适的替代价格计算出加权平均价格。
现在,国际贸易管理局决定把上述门槛由原本的33%提高至85%。假如未能达到85%的门槛,国际贸易管理局会以分别向市场经济供应商及非市场供应商采购的进料份量为权重值,根据一个或以上的市场经济采购价格和一个合适的替代价格计算出加权平均价格。
国际贸易管理局并加入一项规定,来自市场经济体的进料必须实质上是在一个或以上的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而不只是经由市场经济国家销售,原因是该局考虑到来自市场经济供应商(或转售商)但是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的进料价格,有机会被非市场经济成本或供应因素扭曲。
国际贸易管理局决定把33%门槛提高至85%,惹来一些评论员的质疑。有评论员认为,该局使用旧门槛已经多年,似乎没有理由修订。国际贸易管理局表示,检讨过往做法后,认为假如一家公司向市场经济供应商购买的进料只占总采购量33%,这个比重并不足以代表该公司向市场经济供应商采购所有进料时需要支付的价钱。当一家公司要以不同价格向不同经济体的不同供应商采购进料,通常是由于某些限制,否则该公司一定宁愿只向一个索价最低的供应商采购所有进料。例如,某些进口进料价格虽然最低,可是数量有限,该公司别无选择,不得不以较高价格向本土供应商采购其余需要的进料。反过来说,假如本土进料价格最低,可是数量有限,该公司也别无选择,必须购买价格较高的进口进料以满足需要。在两种情况下,由于供应限制发挥作用,以占总采购量不足大比重的进料的市场采购价估算所有进料的价值,结果不是高估便是低估了该公司的进料成本。此外,国际贸易管理局认为,「供应限制」的含意可以扩大至包括物流问题和移动成本在内。假如计入这些因素,同样会高估或低估该公司的成本。
其他评论员认为,国际贸易管理局必须就每宗个案进行分析,以决定每宗非市场经济个案中哪些是最适合使用的资料,这可能是实质市场经济采购价格,亦可能是替代价格。其中一名评论员表示,在新例下,当某公司未能达到85%门槛,将有机会导致市场经济采购价格被排除,转而使用替代价格,这便违反使用既得最佳资料的规定。另一名评论员指出,根据世贸规定,美国处理和中国内地有关的反倾销个案时,应尽量使用原始资料,若要使用二手资料(例如替代价格),必须证明二手资料比原始资料(例如市场经济价格)更准确可信,才能使用二手资料。国际贸易管理局回应时重申,新规定旨在确保该局使用最佳既得资料去评估生产因素,符合美国法例,引伸而言亦符合美国需要遵守的世贸规定。
过去两年,国际贸易管理局公布了至少两项其他最终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令涉及中国内地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及行政覆核产生较高的税率。例如,该局修改计算方法,在涉及中国内地和越南的反倾销程序中,利用扣除出口税或其他费用的方法降低出口价或估计出口价,这项修订已于2012年6月19日生效。该局于2013年7月5日实行新政策,使非市场经济体的个体出口商更难在反倾销程序中获取通常低于全国适用税率的个别企业率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