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评议截止期为 9 月 23 日。该提议旨在:(i) 使当前标准与激光产品和医疗激光产品生产商已使用的国际标准更协调一致;(ii) 降低相关制造商的经济负担;(iii) 增强 FDA 对激光产品的监管有效性;(iv) 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FDA建议修订适用于激光产品的《美国联邦法规》第 1 章,第 21 款的 J 节。
因为当前激光产品性能标准的最后一次更新是在 1985 年,是基于过时的光生物科学成果,已无法反映该技术性行业的现状。例如,目前广泛应用于半导体和通信行业的激光产品在上次标准更新时还未发明问世。FDA 的修订提议旨在使标准符合当前的科学发展状况,并使其与相关国际标准更协调一致。这些标准包括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 60825–1《激光产品的安全—第一部分:设备分类和要求》(第二版,2007–03);经 IEC 更正的 60825–1(第二版,2007),以及 IEC60601–2–22《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分 2–22:外科、美容、治疗和诊断激光设备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要求》(第三版,2007–05)。
目前,美国境内外销售激光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 IEC 和 FDA的标准。
统一这些标准就意味着,目前遵守两套不同标准的公司将只需遵守一套标准,除非这些标准有相左之处(如间接辐射限值)。此外,美国FDA也指出这项提议会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
该拟议法规将直接影响激光产品生产企业。一般情况下,含有激光或激光系统的所有产品都均需符合当前性能标准。医用激光产品还要符合 FDA 其他医疗设备相关规定。FDA 计划自《联邦纪事》发布之日两年内实施一项最终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