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该化学物质是否用于一项重要的新用途必须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包括:(一)生产和加工这一种化学物质的预期量;(二)该化学物质的新用途对人类或环境带来的暴露的类型或形式上的改变程度;(三)该化学物质的新用途对人类或环境的暴露强度和持续时间上增加的程度;(四)该化学物质制造、加工、分销、商业流通和处理的合理预期方式和方法;(四)其他任何相关因素。
美国环保署(EPA)近日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发布了一份直接最终规则,将依据“制造前通知(pre-manufacture notices)”对17种化学物质实施新的进口限制,措施将从2013年8月26日起生效。其中的15种物质将受到《有毒物质控制法案》第5(e)节的认可令(consent orders)的规管。根据规则,个人欲进口、制造或加工这17种化学物质中的任意一种作为重要的新用途使用时,都要求在活动开始前的至少90天内通知EPA,EPA可对该化学物质的预期用途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在活动开始前禁止或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