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另外,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相应加大了处罚力度。
在6月26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广受公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二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目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在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三是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应当强化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明确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法律委员会建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建立跨行政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三是明确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污染物情况
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当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法律委员会建议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专章规定。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四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应当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