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现代经济社会成功的创新不仅需要创意,更需要高昂的产品市场推广投入。显然,单纯依赖市场机制本身难以支撑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这必然需要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创新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实践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是现代世界各国政府促进创新的有效干预手段,在促进创新上发挥着独特而不可或缺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创新不可或缺。首先,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障创造性活动顺利进行,提供激励机制政策。知识产权法律为个人和组织创新成果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他竞争者无偿使用他人创新成果,从根本上保障专利拥有者的收益权。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调动市场力量并引导创新活动的巧妙手段。它成功调动分散在市场中的各方面力量协同创新,使得处在研发创新一线的个人和组织能准确地了解当前技术研发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政策可以有效提高创新活动效率,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意义。
最后,知识产权制度在积累性创新中起到关键作用。研发往往是建立在已有技术基础上并发展新技术的积累过程。根据知识产权制度,专利申请必须公开发明所涉及待批准相关信息的进展情况,经批准后视为专利所有权的组成。通过这一制度安排,使得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了相关技术信息及时披露,并为后续研究者研究提供了便捷、准确的信息。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不难看出,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促进创新非常有必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优点突出的政策工具。从广义上讲,促进创新的政策工具包括三大类:第一,科研院校和公共研究组织实施由社会出资的创新活动。第二,私人公司、政府以公共采购、优惠贷款、研究补助、科研经费支出、免税和创新奖励等方式资助研究。第三,知识产权政策推动市场代替政府财政出资的私人研究投入。
研究表明,各类支持创新的政策工具都具有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领域研究的效果,但主要差别在于研究经费投资方式上,这要看政策工具起“推”还是“拉”的作用。“推”的作用指创新者在开始阶段受到奖励,而“拉”的奖励体现在创新的成功回报上。知识产权的作用属于后者,为创新者提供了更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回报,从而有力地激励了创新活动开展。
不仅如此,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不同于其他政策工具的独特优势。因为当政府选择采购和创新奖励等其他政策工具时,无法解决信息失灵的难题。表现为:一是政府不能完全了解创新项目的成功潜力,二是政府在项目开始阶段无法精确预测采购合同完成情况或奖励目标实现情况。
而知识产权保护则不同。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在对科研支持上无需高昂的政府投入;其次,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投入属于分散方式,降低了信息失灵的可能性;最后,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制止侵权剽窃问题,这是其他政策工具所不具有的优点。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鼓励与支持创新活动必不可少而且作用独特的政策干预工具。在现代社会中,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已成为各国政府不约而同的共同选择。所以,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作者为赛迪智库工业科技与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