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贩卖的食品、食品用洗洁剂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装,应符合卫生安全及质量的标准;其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为加强藻类食品的管理,扩充管理范畴至可供食用的蓝藻、绿藻、褐藻及红藻等产品,“卫生署”拟具“藻类食品卫生标准”草案计6条,包括其微生物、重金属及脱镁叶绿酸盐等限量。如下:
第1条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订定。
第2条本标准适用于可供食用的蓝藻、绿藻、褐藻及红藻等食品。
第3条藻类食品的微生物限量要求,依不同的型态(如生鲜或加工等),适用“一般食品卫生标准”、“生食用食品类卫生标准”或“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类卫生标准”。
第4条藻类食品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以下限量标准:
项目 |
限量(ppm) |
铅 |
1.0 |
镉 |
1.0 |
汞 |
0.5 |
无机砷 |
1.0 |
备注:以含 85 %水分的新鲜藻类计。 |
第 5 条 脱镁叶绿酸盐(Pheophorbide)限量:
项目 类别 |
绿藻 |
蓝藻 |
既存脱镁叶绿酸盐 |
60 mg/ 100g |
50 mg/ 100g |
总脱镁叶绿酸盐 |
80 mg/100g |
100 mg/ 100g |
备注: |
1.本表仅适用于水分含量 7%以下的绿藻及蓝藻(以干重计),生鲜产品及红藻、褐藻等产品均不适用。 2.「mg/ 100g」系指每 100g 产品中既存脱镁叶绿酸盐或总脱镁叶绿酸盐的含量(mg)。 |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