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5月26日发布了修改后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资格后,均可申请设立认证机构。
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李静说,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并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近期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办法要求放宽认证机构审批条件。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
办法还取消认证新领域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取消了出资人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规定;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取消认证机构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
同时,办法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调整管理方式。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取消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另外,办法延长许可期限,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间;加强认证机构从业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