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化标准实施和实施监督,《意见》提出,要提高标准实施有效性,以抓好强制性标准实施为重点,建立标准实施推广工作制度;推动地方政府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时,积极引用标准和有效使用标准;推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运用行业准入条件、生产许可、合格评定等手段,促进标准实施;激发企业在标准实施中的内生动力;发挥好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相关标准化专业组织在标准实施中的桥梁纽带作用。要提升标准化试点示范水平,统筹规划试点示范项目布局,强化项目建设过程指导,加大绩效管理力度;探索以市(地)、县为单位,在农业和农村、新型城镇化、服务业等方面开展综合性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循环经济、装备制造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试点示范建设;做好标准化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的推广应用。要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督。研究建立标准分类实施监督机制,保证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促进推荐性标准有效实施;围绕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组织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多方面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与监测,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进一步畅通标准化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
《意见》提出了创新标准管理的4项措施:一是优化完善地方标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并做好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整合。二是增强标准制修订透明度,完善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加强制修订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信息披露,畅通各方信息反馈渠道,重要标准制修订关键环节要逐步实现全国通报,有条件的地区要及时公布制定的地方标准。三是强化地方标准的动态管理,及时备案地方标准,依法做好地方标准复审,提高标准有效性,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地方标准档案管理。四是改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进一步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推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修订相关企业标准备案地方法规规章,明确改革内容,研究出台激励政策,切实做好宣传引导。
《意见》明确了加大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的4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分类指导,支持大型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更多参与国家重要标准研制,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引导中小型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企业竞争力;二是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改进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作用,为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活动的企业提供咨询和确认服务;三是支持企业开展联盟标准制定,研究出台政策措施,继续支持企业制定联盟标准,增加市场标准有效供给,鼓励企业联盟标准向团体标准过渡,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