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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污染源监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5-02-12  浏览次数:935
核心提示: 我国将向社会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环保部今天发布指导意见称,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同时,社

 我国将向社会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环保部今天发布指导意见称,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同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部门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环保部提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同时,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

  环保部说,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监测任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环保部表示,将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依法监督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

  环保部要求,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环保部说,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1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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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 监测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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