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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标准修订案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5-01-22  浏览次数:851
核心提示:  环境保护部1月14日公布了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
     环境保护部1月14日公布了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说,《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直接修改,适用于农田、果园、茶园、牧草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标准中“一刀切”规定的自然背景值(一级标准值)和高背景值(三级标准值),按照土壤pH条件将原标准规定的镉(Cd)限值由0.3和0.6毫克/公斤两档细化为0.3、0.4、0.5和0.6毫克/公斤四档,收严了铅、六六六、滴滴涕三项污染物限值,增加了总锰、总钴等10项污染物选测项目,更新了监测规范。

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关于制定、实施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标准草案据此提出了实施和监督要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规定的118种土壤污染物的风险筛选指导值,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确定,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查和风险评估的启动。该标准是对HJ 25系列标准的补充、完善,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多样、个体差异性大、不适合统一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特点,围绕落实《环保法》第32条,为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提供配套技术规范。

实施建设用地土壤系列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各类建设用地的土壤环保责任人,包括工业企业、地产业主等单位或个人,相关地方政府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责任人无力负责的建设用地,必要时由相关地方政府代为履行责任。

该负责人说,鉴于土壤环境问题具有区域差异性、污染累积性,治理修复成本高、难度大等特点,两项标准均强调土壤环境反退化原则,即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标准限值的,应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为目标,不应局限于“达标”;对超标土壤,应启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开展风险评估,准确判断关键风险点及其成因,采取针对性管控或修复措施等。 
 
  来源:科技日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1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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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壤 标准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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