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资讯 » 能源环境 » 正文

展望新环保法 告别“罚”时代走进“法”时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12-25  浏览次数:735
核心提示: 历经25年4次审议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业内人士分析称,这本治污重典,将开启中国环境治理
        历经25年4次审议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业内人士分析称,这本治污重典,将开启中国环境治理的新篇章。治污轨道将步入“法时代”。其实,关于环境治理的相关法律一直存在,但是“宽”、“软”等弊端的长期存在,一直饱遭业内“诟病”,很难与当今经济发展的速度相匹配。以新《环境保护法》的诞生为标志,“法时代”将实至名归。
 
   “罚时代” 的尴尬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重罚之下,仍有勇夫”的尴尬局面时常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
   2014年6月环保部开出史上最大罚单,19家企业因脱硫设施存在突出问题,被罚脱硫电价款或追缴排污费合计4.1亿元。上榜企业中,电力企业是重灾区,我国五大电力集团都有下属子公司上榜。另外还有部分钢铁、有色和化工企业。
   治污,重罚之下必有“重法者”——尊重法律、重视法律,重构法律尊严与权威。重罚不是目的,旨在通过惩戒发挥威慑作用,让“重法”成为企业自觉,进而鞭策企业转型升级。然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如此重罚之下,却不乏“勇夫”。不断挑衅着目前相关环境治理法律的尊严。
   深圳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许金周对新华能源表示,现阶段,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已至令人发指的地步,治污刻不容缓,“罚”不可少、“罚”不容情、“罚”不手软,必须有效地发挥出“罚功能”。社会要形成共识,治污,“罚时代”不可避免,一是发挥矫正力,二是体现惩戒性。“罚时代”,是以重罚为手段,让排污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以加大违法成本为手段,让排污企业不敢超标排放或者弄虚作假。
   无独有偶,今年8月份,环保部公布去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督察的93起案件中,70起涉及的环境问题已基本处理处罚到位,执行到位并基本整改到位,19起案件尚未完成整改。剩下的4起案件未开展有效整改,其中3起要么拒不执行省环保厅责令停止生产的要求,要么拒不执行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整改的要求。
   相对于已经和正在整改的89起案件,3起未开展有效整改的案件从数量上来说虽然不算多。但是,在大力建设生态文明的背景下,这3个“拒不执行”的案例去异常刺眼。
   3家企业,有历史悠久的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哈尔滨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有广西百色融达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老牌大型国企,要么是有名的中外合资企业,要么是当地的重点工业企业,总之是体量大、对GDP的贡献也大。
   “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规的惩戒力度实在太小。此次环保部开出的4.1元的罚单,已经属于“天价”了,但却并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相反,它会使企业看到环保的软肋。“最大环保罚单”再次折射了由于目前我国部分环保法规过软,导致了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实,也凸显了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监管的尴尬与无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松莹对新华能源表示。
   许金周认为,要想彻底改变企业“宁愿偷排也不愿投资环保设施”的现状,必须从法规上消除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正常现象,及时修改环保的相关规定。同时,对污染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严惩不贷,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让他们不敢再违规排污。即将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或将解决以上这些现状。
 
   “法”时代开启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违法成本低打出的一记重拳。”宁波市环保江北分局相关负责人说,按照新法规定,企业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脱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就会越多,且上不封顶,直到整改到位。
   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设施。同时,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可由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和关闭。
   一位不愿具名的地方环保局局长对新华能源表示,这将是对环保部门权力的一次重磅加码,未来在执法过程中,将有法可依,从速度和影响力上将是一次很大的提升。
   据新华能源了解,针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备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对其企业负责人可处以治安拘留处罚。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罪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违法企业的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新环保法,环保部门还将设立“黑名单”制度,企业的违法信息将纳入诚信档案。在上市、融资等环节都会受到严格限制。
   对此,环保部政法司法规处处长王炜表示:“环保部正在就相关工作与发改委等部门,进行规范和细化。”
   王炜还认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这样一来,失信的企业将会处处受限,社会各部门共同把关,形成多元化的共同约束机制,必将对违法排污企业形成巨大的震慑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本次修改环保法还对环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比如从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又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又设计了按日计罚。这将开启国内环境治理的“法时代”。
   朱松莹对新华能源分析,国家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有很多,比如水、大气等专门的领域法律和现在的这部环保法,既有联系又有分工。环保法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法律,规定了基本的制度。那些单行的法律是针对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制度。本法修订以后,其他法律和这部法律不一致的,将适用本法,这部法律没有规定的,就适用那些单行法。我国与环境相关法规都将逐步地提上日程并不断完善,更好的进行环境治理,并与其他法律一道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面对当今污染事件中信息公开不及时的弊病,国家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新环保法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时候,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苏州市环保局长冯仁新也撰文表示,新《环保法》确立环保优先原则,把区域限批、生态红线等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提高发展质量的高度重视。良法促善治,关键在执行。环保难,难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贯彻实施新《环保法》,要求社会各界树立环保法治思维,从严履行环保职责,携手同心向污染宣战,共筑生态环保防线。 
 
  来源:新华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0664.html

声明:

1、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凡来源注明“世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世科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键词: 企业 环保 环境
分享到:
5.31K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