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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食药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11-24  浏览次数:882
核心提示: 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扣6分;食品药品违法受到刑事处罚,一次扣12分像开车违章扣分一样,北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也将受到信用约束
 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扣6分;食品药品违法受到刑事处罚,一次扣12分……像开车违章扣分一样,北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也将受到信用约束,各类不良信息依照不同分值累积扣分,满12分就会被锁入“黑名单系统”。

近日,北京市食药监局公布了《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失信信息解除仍可查到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基本信息、准入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组成,囊括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生产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

不良信息包括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后“系统将自动解除记录并自解除之日起转为永久保存的信息”。这意味着,不良信息即使解除了但还是能被查询到。

三类行为一次扣12分

市食药监局将对不良信息按失信程度,分为三个失信等级并按不同等级扣分。一旦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扣分累积满12分后,就会被锁入“黑名单系统”,期限为3年。

比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10万元内的,每次扣2.5分;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或者被国家食药监总局、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药监局通报的全国性或跨区域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每次都扣6分。

当经营者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处罚;被禁止申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处罚的;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这3种违法行为最严重,一次性扣12分,直接进入“黑名单系统”,而且不得再次获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 入“黑名单”者将受到8种信用惩戒

●不予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业务;

●发布监管公告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不为其招投标、发股上市、从业人员办理进京户口等活动出具无违法情况证明;

●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提示,提示注意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在执行行政处罚时从重处罚;

●提请辖区食药监部门加强日常检查频次,一年内专项检查三次以上,全项目检查二次以上;

●提请辖区食药监部门对锁入“黑名单”的主体一年内抽检覆盖率达100%,重点品种抽检率达100%;

●应当执行的其他约束措施。 
 
  来源: 新京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0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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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息 信用 药品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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