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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小微企业再获政府扶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11-20  浏览次数:726
核心提示:仪器仪表制造业小微企业再迎及时雨。国家税务局出台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鼓励仪器仪表小微企业科技创新。  日前,国家税
  仪器仪表制造业小微企业再迎及时雨。国家税务局出台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鼓励仪器仪表小微企业科技创新。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科技创新,扶持小微企业,再出完善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政策明确表示,对仪器仪表制造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同时,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对于仪器仪表制造业来说,科技创新是发展主动脉。但大多仪器仪表企业身投资能力不足,而资本市场支撑力度也不够,制约了当前仪器仪表企业的发展转型。此次新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科技创新,让此类企业能更好的发展。

  对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转型,可追溯至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改善企业发展环境,重点培育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以下简称“三型”)小微企业,提高“专精特新”企业和产业集群发展水平,促进小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此后,关于如何扶持的政策加紧出台。今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出台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政策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是就业创业的主要平台,吸纳就业的能力强、成本低。尤其对于仪器仪表制造业来说,小微企业是主要组成部分。而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出台,对于正面临发展转型的仪器仪表制造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0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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