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ck是澳大利亚的电磁兼容部分,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CA - Australia Community Association)来管制, 目前只对干扰部份进行管制,管制范围内的产品从1999年1/01开始强制执行。
电气安全要求 在澳大利亚,电气安全符合性评估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每一个主管部门统一采用“1945年电气安全法”的互惠认可架构(Approvals Scheme)。此架构将电气产品分为“公告“ (Declared)及”非公告“(Non-declared)两大类。
公告产品须符合相关的澳洲安全标准,并取得州主管机关的认可证书。
非公告的电气及电子设备可不经认证直接销售。但是,零售商、制造商及进口商必须保证该类电气的安全。
EMC 要求
澳大利亚对EMC的要求采用EMC架构(1992无线电通信法)的自我宣告方式。在此架构规范的电气产品都须符合澳大利亚标准,并取得澳大利亚通信局的认可,才能使用C-Tick标志。
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级别一产品
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低的产品,如手动开关、简单的继电器、单向鼠笼式电感电机、电阻等。对级别一的产品,供应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级别一的产品可以自愿申请C-Tick标志,但是供应商在选择使用该标志后,在提供符合性声明和产品描述书的同时,还要提供符合性记录,以证明声明中所描述的产品已符合了相关的EMC标准。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二产品
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产品,如开关电源、电焊机、调光器、大部分的家用电器等。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按相关标准进行的测试报告,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则需要提供技术结构文件,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三产品
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极高的产品,即CISPR11与CISPR22覆盖的产品。目前,通信终端产品仍就包含在此范围内,但是从2003年11月7日起,终端产品将被划分到级别二产品中。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由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同时还要出具由QSM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若产品同时符合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要求,亦可申请法规符合标志(RCM)。
任何获得澳大利亚安全标志的产品,在新西兰都被承认。
认证标志
C-Tick RCM 两者异同点 C-tick: EMC 不需工厂检查
RMC: EMC和安全 不需工厂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