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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邻苯二甲酸酯含量限制指令
发布时间:2013-08-21        浏览次数:507        返回列表
有关限制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的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欧盟第2005/84/EC号指令,于2007年1月16日生效,所有欧盟成员国应于2007年7月16日前将该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例,并须确保由明年1月16日开始实行各自的有关法例。将于2008年1月1日加入欧盟的罗马尼亚及保加利亚,亦须执行有关法例。这指令将对进口商有重大影响。
    根据指令规定,儿童护理用品是指任何有助儿童睡眠、放松、保持卫生,以及喂哺儿童或让儿童吸吮的产品,当中包括各种型状及类型奶嘴。
    对生产商影响最大的第2005/84/EC号指令的附件明确列明以下限制:
    - 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所含的3类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及BBP),浓度不得超过0.1%。
    - DEHP、DBP及BBP浓度超过0.1%的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不得在欧盟市场出售。
    - 儿童可放进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其塑料所含的3类邻苯二甲酸盐(DINP、DIDP及DNOP),浓度不得超过0.1%。
    - DINP、DIDP及DNOP浓度超过0.1%的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不得在欧盟市场出售。

显然,有关DEHP、DBP及BBP的含量限制将影响所有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而非只是儿童可放进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原因是官方风险评定将这3类物质评定为(第二类生殖毒物)。另一方面,指令表示,有关DINP、DIDP及DNOP的科学证据不足或具争议性。欧盟因此采用预防防性原则,即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而非实际风险采取措施,限制DINP、DIDP及DNOP的作用,但限制较为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