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PSIA第104条要求,CPSC应在2009年8月14日前发布耐用性育儿产品注册卡的最终要求。产品注册卡所提供的信息将只用于产品召回时使用,制造商应保留这些记录至少6年,包括消费者姓名、地址、e-mail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2009年5月20日,CPSC发布了产品注册卡要求的初稿;6月12日,CPSC投票通过了该初稿。2009年6月29日,CPSC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产品注册要求(16 CFR 1130)的提案以征求公众意见(Html, pdf),2011年8月8日,CPSC向公众征询了产品注册要求最终规则的修改意见征询,2012年2月1日,CPSC通过了该最终规则。该最终规则于2011年8月8日发布的意见征询相比并无改变。
2009年12月29日,CPSC发布了耐用性育儿产品注册要求的最终规则(html, pdf)。该规则要求耐用性育儿产品的制造商应:(1) 为每个产品提供一个邮资已付的消费者注册卡;(2) 保留消费者提供的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e-mail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3) 在每个产品上永久性标识制造商名称和联系信息、产品型号和编号、制造日期等信息。
这里的耐用性育儿产品是指供5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耐用性产品,目前包括20类产品:
床边婴儿床(Bedside Sleepers);
全尺寸和非全尺寸婴儿床(full-size cribs and non-full-size cribs);
浴室椅(bath seats);
游戏围栏(play yards);
软体婴儿背带(soft infant and toddler carriers);
手持婴儿篮(hand-held carriers);
手推车(strollers);
学步车(walkers);
秋千(swings);
摇篮(bassinets and cradles);
床栏(bed rails);
约束儿童用的门和围墙(gates and other enclosures for confining a child);
固定式活动中心(stationary activ
ITy centers);
儿童床(toddler beds);
高脚椅(包括三岁以下的high chairs和三岁以上的booster chairs,和桌边椅(high chairs, booster seats, and hook-on chairs);
儿童折叠椅(children’s folding chairs);
可调整桌(changing tables);
婴儿摇椅(infant bouncers);
婴儿澡盆(infant bathtubs);
婴儿背带(infant slings);
框架背带(frame child carriers)。
CPSIA第104(b)条还要求,在2009年8月14日之前,CPSC应开始研究和制定耐用性育儿产品的安全
标准。标准制定进程启动之后,每6个月应至少制定两个产品的标准,直至全部标准制定完成。CPSC可以指定现有的自愿性标准作为产品的标准,也可以制订更为严格的标准。目前已完成标准制定程序的产品包括:婴儿学步车、婴儿浴椅、摇篮、婴儿床、幼儿床、便携式床栏13类等。关于这几份标准的详细内容,可参考本栏目的下级栏目。
CPSIA没有对“耐用性(durable)”这个词进行明确定义,但是根据现有资料和指南,一般是指使用寿命三年或以上的产品。像儿童用的
服装、毛毯以及类似
纺织品就不属于此列。
此外,有些产品未在此列出、但是如果功能与上述某个产品类似,那就可能也要提供产品注册卡。唯一例外的是,
汽车用儿童座椅已经由
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规定了类似的产品注册卡要求,所以不在此条款要求之内。
2. 产品注册卡的要求
目前CPSC建议的产品注册卡的正面和背面示例如下。下面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1) 指定文字:所有的产品注册卡上都应该有统一的一段文字,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CPSC在经过研究之后,建议使用以下文字:
"PRODUCT REGISTRATION FOR
safety ALERT OR RECALL ONLY.
We will use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on this card to contact you only if there is a safety alert or recall for this product. We will not sell, rent, or share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If you register on this Web site you do not need to fill out the card that came with your product."
(2) 足够的空白处以供填写:CPSIA要求,注册卡上必须有足够的空白处让消费者填写相关信息。CPSC在充分研究了视距与字体大小的关系之后,建议采用宽5 mm、高7 mm的方格让消费者填写信息。
(3) 字体:为了保证文字的显眼,CPSC建议说明性文字的大小至少是0.12英寸,消费者填写信息处提示文字(第二个图的下方空白方格之上的文字)的大小至少是0.1英寸。
(4) 卡的大小:CPSC认为,目前美国邮政采用的明信片大小可以满足产品注册卡的要求,即卡尺寸至少是两张标准明信片的大小,每张至少是3.5英寸×5英寸×0.007英寸厚。
(5) 随附产品的方式:注册卡应随附在耐用性育儿产品的表面,以增加被购买者发现并填写的机会。此外,注册卡不应与产品说明书放一起,以免混淆,而应该放在产品最显眼的地方。此外,针对由多部件构成的产品,只需要在其主要部分随附注册卡即可,而无需在每个组成部件上随附。
(6) 鼓励消费者填写:为了鼓励消费者填写产品注册卡上的信息,就要明确对其说明:这些信息只有在产品召回时才会使用,而绝不会用于其他用途。消费者只有在确保隐私性的情况下,才会更好地予以配合。
(7) 卡的整体结构:如上图所示,产品注册卡共分为4个部分:正面和背面,每面又分上下两个部分。卡的上下两部分可以撕开,消费者只需要邮寄下半部分(CPSIA规定,邮资必须由制造商预支付),而保留上半部分。
消费者信息填写处的方格要求为:
方格宽5 mm、高7 mm;
在消费者信息填写处,应提供尽可能多的方格供填写;
制造商应事先将产品信息打印在消费者信息填写处的下方。制造商也可以选择打印在卡片的右方,或者用标签的形式将产品信息贴在卡上。
(8) 制造商的联系信息:CPSIA规定,制造商应该在产品注册卡上提供制造商的邮寄地址和名称。制造商名称后可附商标。此外,若制造商与第三方合格评定
机构签订合同,后者可为保管相关的注册信息,此时,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名称可作为“c/o”涵盖在注册卡中。在2011年的修订稿中,新增了一项要求,即在穿孔线上,每个表格都需要有如下的表述:“KEEP THIS TOPPART FOR YOUR RECORDS. FILL OUT AND RETURN BOTTOM PART.”(将此上部分存留,填写并交回下部分)。
(9) 在线注册:CPSIA要求制造商应同时提供在线注册,以供消费者选择。制造商网站的主页应提供一个明显的“产品注册”(Product Registration)链接,产品注册页的上方也应有“(1) 指定文字”中规定的说明性文字。对于一些小公司,可能没有门户网站,CPSC允许消费者经由邮件的方式提交注册。
(10) 消费者信息数据库:CPSIA第104(d)(3)条要求,对于消费者通过产品注册卡提供的信息,制造商应该保留好记录。从产品制造日算起,记录应至少保留6年。这些信息只有在产品召回时才可以使用,制造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