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概况
◆ 相比2011版,新版食品添加剂标准增补了原卫生部2010年16号公告至国家卫计委2014年17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
◆ 将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规定;
◆ 修改了3.4带入原则,增加了3.4.2条款;
◆ 修改了附录A、B、C、D、F中的部分内容;
◆ 增加“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
修订特点
● 增强科学性:依据JECFA风险评估报告科学调整使用范围及用量;
● 跟进行业发展:明确“预混料”这一添加剂发展新方向的使用;
● 结合实际:对部分缺乏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修订,完善食品类别。
部分主要修订内容
1. 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调整
2011年我国居民铝膳食暴露评估结果显示:面食含铝量最高,且面粉、馒头、油条对铝暴露量的贡献率最高,结合国际上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征求意见的结果,对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为减少膨化食品带来的儿童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摄入量,删除7种合成着色剂铝色淀在膨化食品中的使用规定。(见下表1)
2. 梳理无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
在新版标准修订过程中,根据行业调查发现2011版标准中有28种食品添加剂的34条规定没有工艺必要性,因此删除了这些规定。部分被删除的食品添加剂见表2。
3. “带入原则”中明确“预混料”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新版标准3.4.2条指出:“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标签上映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这类常见配料如:用于肉制品加工的复合调味料和裹粉、煎炸粉;用于糕点加工的蛋糕预拌粉。
同是规定食品添加剂由食品原料带入食品终产品的情况,3.4.2与3.4.1条(即旧版3.4条)的区别是:
——3.4.1规定的是添加剂在食品原料中发挥工艺作用,随原料不可避免被带入终产品,在终产品不发挥工艺作用;
——3.4.2规定的是添加剂在食品原料中不发挥工艺作用,以食品原料为载体被加入终产品,在终产品中发挥工艺作用。
举例:某植物油产品是某种蛋糕的配料,为方便蛋糕(终产品)生产,该植物油中添加了在蛋糕生产过程中起着色作用的β-胡萝卜素(脂溶性色素,在植物油中分散均匀,便于在蛋糕中使用)。根据GB2760-2014的规定,β-胡萝卜素不能在植物油中使用,但可作为着色剂在焙烤食品中食用,蛋糕属于焙烤食品,因此β-胡萝卜素可在蛋糕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1.0g/kg。由此可判断,在该植物油中可添加β-胡萝卜素且在植物油中的添加量换算到蛋糕中时不超过1.0g/kg,该情况符合带入原则3.4.2.。同时,该植物油标签上应明确标示用于蛋糕生产。
4. 表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
增加了食品类别“16.02.01茶叶、咖啡”。
5. 表B.2“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
——八角茴香、牛至、甘草根、中国肉桂、丁香、众香子、莳萝籽已列入食品香辛料名单,属食品调味料,不宜作为香料品种,故在表中删除上述品种;
——规范部分香料名称,有的进行必要说明和完善,如“杭白菊油”修改为“杭白菊花油”;“茶树油”修改为“茶树油(又名互叶白千层油)”。
6. 表C.1“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要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增加了过氧化氢品种。
7. 修订了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修订了46个食品类别,修订内容包括分类、分类依据、分类的具体描述等。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11版中的“04.05.02.02包衣的坚果和籽类”(如鱼皮花生)在新版分类中被取消,将其涵盖在已有食品类别中,其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相应发生改变(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