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新旧版对比
目录: 1.第一章 总则
管理办法条文序号 |
旧版 |
新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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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9月27日通过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年4月23日通过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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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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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
第四条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条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
第五条 |
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
第五条 |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
第六条 |
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
第六条 |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