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及其前身GATT的基本宗旨中均强调各成员(或缔约方)处理贸易和经济事务的联系方面,应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各成员内充分就业, 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 以及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 导致大幅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并对上述目的作出积极贡献。
上述宗旨决定CATT和WTO以协调和处理各成员(缔约方)之间贸易关系为主线展开各项工作。其中首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制定规则”。
WTO (或GATT) 既是一个场所, 又是一个规则。 它是各成员 (缔约方) 贸易政策讨价还价的场所,其中既包括关税减让等规则,也包括除关税以外的市场准入条件。
纵观GATT的8轮谈判,我们可以看到,在从1947~1961年陆续举行的GATT前5轮谈判达成数以百计的双边协议, 基本上都是围绕增加关税减让的货物项目和降低关税税率的双边协议。 到1964年开始举行的第6轮谈判(“肯尼迪回合”)才第一次开始涉及非关税措施谈判, 即美国提出的海关估价制度及有关各国提出的反倾销法,最终达成《反倾销协议》并于1968年7月1日起生效。
然而,就在这期间, 欧共体在非关税贸易壁垒方面最先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严重性。欧共体认为各种各样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政府行政规章会给国际贸易造成巨大障碍, 并于1969年通过了《消除商品贸易中技术壁垒的一般纲领》。 欧共体的这一行动引起了美国的关注乃至震惊。美国深怕在与欧共体的贸易活动中受其筑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于是,在美国的建议下,1970年GATT成立制定标准和质量认证方面的政策工作组, 拟定防止贸易中技术性壁垒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定(草案)》(GATT/TBT协定)。 该草案经1973年开始的GATT第7轮谈判(“东京回合”) 的反复讨论, 于1979年签署,1980年起正式生效, 成为“东京回合”达成的 9项非关税壁垒协定之一。该协定由于可操作性等问题, 在1986年开始的GATT第8轮谈判(“乌拉圭回合”)中又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在内容、结构和可操作性方面作了较大改进, 并明确作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的一部分,于1994年在马拉喀什会议上作为 “多边协定” 正式签署生效.改称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协定),是WTO各成员必须遵守的协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