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制定了政策法规,限制电池中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同时加大电池的回收利用力度。
1.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行。《办法》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进行法制化管理,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其中涉及的电池产品包括:碱性蓄电池、锂蓄电池、贮备电池、物理电源。
2006年11月6日,与《办法》配套的三个重要行业标准开始实施,它们分别为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T 11365-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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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限制电池产品中汞含量的规定》
原中国轻工总会等9部门于1997年12月联合下发了针对锌锰和碱性锌锰电池的《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口电池由商检部门实施强制检验;我国电池行业将分期实现对电池产品汞含量限制,首先实现低汞(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25%),最终达到无汞(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001%)。具体实施日期为:
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在国内生产,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其在国内市场销售;
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国内生产,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其在国内销售。
3.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3年10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废电池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储存和处理处置等方面都将严加规范。
4.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的检验监管办法》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的检验监管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已并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的电池产品是HS代码为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5.《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为对包含废电池在内的危险废物进行有目的、有系统的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在2001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提出了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
6. 《废弃家用电气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6年4月底,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等制定了《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也就是中国版的WEEE指令。《政策》提出了实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由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依法分担废弃产品污染防治的责任。
7. 拟建立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回收企业准入制度
伴随着蓄电池产业发展,相关回收业也展现出利润前景,然而,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政策还未到位。2011年3月,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押金制度的建议》,建议政府应在地区建立规范运行的区域性回收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全国性的电池回收网络。目前,工信部正在着手建立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回收企业准入制度。一旦出台具体的回收法规,将有90%的回收企业面临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