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规规定,无论是天然纤维还是化学纤维,标签上都应该标识其属名。在标识化学纤维时,FTC是按照16 CFR Part 303.7(Generic names and definITions for manufactured fibers)和国际标准ISO 2076:1999(Textiles-Man-made fibres-Generic names)中列出的纤维名称及相关定义。
纺织产品中含量为5%或以上的纤维应使用纤维的通用名称,例如:cotton(棉)、rayon(粘胶纤维)、silk(丝)、linen(亚麻)、nylon(尼龙)。
含有毛皮动物的毛发或纤维,且其含量占5%或以上时,则可用动物的名称连同fiber(纤维)、hair(毛发)或blend(混纺)等词来表示。例如:80 percent Rabbit hair,20 percent Nylon(80%兔毛,20%尼龙)。
若纺织产品包括含量占纤维总质量的5%或以上的羊毛或复用羊毛时,则按羊毛或复用羊毛的说法来指定或表示此类纤维。
羊毛wool,是指出自绵羊或羔羊、安哥拉山羊(Angora goat)、克什米尔山羊(Cashmere goat)、骆驼(camel)、羊驼(alpaca)、美洲驼(llama)、骆马(vicuna)等动物的毛。回收或再用的羊毛必须标注“recycLED wool”。
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组分的合成纤维(可能是喷丝前混合或喷丝后回合的产品),应采用适当而真实的叙述性的术语,来表示所要求的纤维成分的信息,如“两组分纤维”或“多组分纤维”;用指定的通用名称,按纤维成分质量优先的顺序,来说明纤维中的成分,以及说明每种纤维成分的质量百分比。若此类纤维的成分是基质-原纤结构,则术语“基质-原纤纤维”或“基质纤维”可用于说明纤维成分的有关信息。示例:
100% Biconstituent Fiber(65% Nylon, 35% Poly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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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二组分纤维(65%尼龙,35%涤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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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Matrix Fiber (60% Nylon, 40% Poly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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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基质纤维(60%尼龙,40%涤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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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oly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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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涤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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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ay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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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粘胶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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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纤维成分含量标识要求(强制)
(1) 含量标识
标签法规规定仅需对纱线、织物、服装和其它家用产品中的纤维成分进行标识,如果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物质,如塑料、玻璃、木材、金属或皮革,则不需在标签中列出。
a. 纤维标识顺序按照纤维含量的大小进行标识,如:
55% Cot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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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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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Ray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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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粘胶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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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单一纤维的标识:如果产品只由一种纤维组成,可用All或100%标识,如“All Wool”或“100% Wool”;
c. 5%规则:通常情况下,只需标识重量百分比在5%及以上的纤维,5%以下的纤维可用“other fiber”或“other fibers”来标识,不必具体列出这些纤维类别的名称和商标。但以下情况除外:
- 羊毛或回收羊毛的名称和比例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在标签上进行标识,即使其含量低于5%;
- 当纤维含量在5%以下,但确有明显功能的,其成分和含量应该在标签上体现出来,不必对功能进行说明,如:
——含氨纶的产品:
96% Ace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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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醋酯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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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pa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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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氨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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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羊毛产品中加入尼龙以提高其坚固性:
96% W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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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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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Ny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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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尼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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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含有多种低比例无明显功能的纤维,每种纤维的含量都在5%以下,只需列出其总量,即使其总和超过5%,如:
82% Cot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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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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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olyam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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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聚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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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Other Fi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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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它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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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殊规则
a. 装饰品的标识
含有装饰品成分的服装或其它纺织品的标识方法在法规中作为一种特殊情况进行规定。法规中的装饰品特指:
- 领子、袖口、装饰性编织物、腰带或腕带、荷叶边、长行带子、捆绑带、标签、腿绷带、三角布料、三角形帆布条、滚边、零碎部件;
- 刺绣、装饰性覆盖物、贴花或附件物;
- 作为织物组成部分的装饰性图案。
当以上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产品对装饰品纤维成分没有特殊说明时,产品成分标签应该标识为“装饰品除外”,并按规定进行标识;
当装饰性部分或图案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由多种纤维组成,则应对装饰品部分进行单独标识;
虽然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但在产品其它部分有特殊说明,则标签上必须标出装饰品的成分。
标识示例1:带有19%的装饰性丝绸滚边和刺绣的棉T恤,装饰部分的纤维无其它说明,则纤维含量的标识为:
All Cot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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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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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Cot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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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lusive of dec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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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lusive of dec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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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示例2:与示例1相同的棉T恤,但产品带有广告性的标识“Silk trim T”,则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必须表示出:
Body—100% Cot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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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oration-100% Si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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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示例3:带有20%的装饰性丝绸滚边和刺绣的棉T恤,则主体部分的纤维成分和装饰部分的纤维成分必须同时标识出,纤维含量的标识为:
Body—100% Cot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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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oration-100% Si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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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修饰物的标识
当修饰物部分的纤维含量超过产品重量百分比的5%时,应对其纤维含量进行标识。当装饰品组成产品的一个独立部分时,应对此部分的纤维含量进行标识。
当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不超过5%,应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且在标签或发票加以上说明。例如:
60% Cot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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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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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Ray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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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粘胶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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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lusive of Orna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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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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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要表明装饰部分占总量的百分比时,应说明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例如:
70% Ny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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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尼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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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Ace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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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醋酯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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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lusive of 4% Metallic Orna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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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属装饰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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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绒毛及绒毛制品的标识
对于绒毛织物或其制成品,其纤维含量可用以下方式在标签上说明:应将织物正面或绒毛的纤维含量与背面或底布的纤维含量分开说明,表示出纤维各自的百分比,并标明正面与背面的比率。例如:
100% Nylon P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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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尼龙绒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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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Cotton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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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棉底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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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 constitutes 60% of fabric and pile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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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布占织物60%,绒毛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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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纤维含量允许偏差
a. 纺织品
纺织品法规规定标签中标识的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3%,超出允差范围则构成误导,除非公司可以证明该偏差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
但当纺织品是由一种纤维组成时,则不适用此规定。比如,一件衬衫是由97%的丝绸和3%的涤纶组成,不能标识为“100% Silk”。
b. 羊毛产品
羊毛法案及法规中虽然未规定羊毛产品中允许的偏差范围,但当偏差是由制造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时,法规认为这种偏差不构成误导行为。但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FTC对羊毛产品采用纺织品的3%的允许偏差。
[参考文献]
- FTC. Threading Your Way Through the Labeling Requirements Under the Textile and Wool Acts.
-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国内外纺织服装技术法规(2004版)[M].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际纺织服装市场遵循的技术法规与标准解析[M].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