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纺织品标签法案》(Textile Labelling Act, [R.S., 1985, c. T-10])适用于消费用纺织制品的标注、销售、进口及广告宣传。消费用纺织制品是指任何纺织纤维、纱线或织物,及完全或部分由纺织纤维、纱线或织物制成的产品,并且这些产品是用来日常消费,而不是为产业用的。
2. 法案要求
- 出售进口到加拿大的纺织品或在加拿大做广告的纺织品必须有标签,其中含有相应的纤维成分;
- 广告中对纺织品纤维成分的任何表述应符合法案的规定;
- 每个标签都应包含有消费纺织品中纤维成分的描述,并且用规定的方式注明:纤维含量在5%以上的纤维名称及百分比;消费纺织品的制造商;关于纤维成分描述的其他一些信息;
- 不可用标签、广告或其他方式,对纺织纤维产品做出可能被认为是合理错误或有误导性的说明,也不可进口和销售这样的产品。
3. 强制执行
依据法案,任命的检查员在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在任何合理的时间里,进入到他认为存放有经销商的纺织产品的地方进行检查,也可以打开他认为其中有纺织产品的包裹,检查任何报告、测试数据、记录、船运票据、货物清单或其他一些检查员认为包含的法案中强制执行的信息的文件,并且检查员会从中复制或摘录一些内容下来;
- 检查员进行检查时要有相关证明,必要时向货主出示此证明;
- 货主应该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有关信息,有助于法案的执行。任何人不得阻碍和打扰检查员执法。当检查员执法时,任何人不得有意制造错误或有误导性的表述;
- 若检查员认为纺织产品或标签,包装或广告违反了法案,则有权没收或扣留产品。被扣留的产品,在没有检查员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改变这些产品;
- 被查封和扣留的纺织纤维产品,如果通过检查员的判定产品已符合了法案的规定,或被扣留时间已达90天,则不应再被留。
4. 违反与处罚
- 销售、进口或广告宣传不带有纤维成分标签,或所带标签不符合标签法案及其条例要求的消费用纺织制品的商人,以及使用错误的或有误导性标签的商人,应受到以下处罚:即席判决罚款不超过5000加元;指控被判有罪罚款不超过10000加元;
- 商人若违反了本法案中的其他规定,应给予以下处罚:即席判决罚款不超过1000加元,或监禁期限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并罚;指控被判有罪 罚款不超过3000加元,或监禁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并罚;
- 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的雇员或代理商违反了本法,则他们也应该受到起诉,在事情发生后12个月内将会提起诉讼;若被告是在法庭的权限范围内居住或做生意,则法庭可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判决;
- 检验证书要有分析员的签名,证明他已分析检验过了这些产品,说明检验结果;若不同意分析员的检验结果证书,则可以要求分析员出庭,进行交互询问;
- 出现在标签中的标识:依照本法案对违法行为进行起诉时,若缺乏向对方提供的证据,则用在纺织纤维产品上的标签可作为证据,其中标签上要表明确认产品的生产加工者或需求者(产品的生产者或需求者,和对标签中的信息和表示法负有责任的人,就是出现在标签上能证实其身份的人);
- 出现在包装上的标识:本法案中,规定用于识别产品的生产加工者或需求者的标签不能用在纺织纤维产品上,当对违规行为进行起诉时,若缺乏向对方提供的证据,则产品的包装可作为证据,其中包装上要表明可确认产品的生产者或需求者(产品的生产者或需求者,以及对包装上的信息和表示法负有责任的人,就是出现在包装上能证实其身份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