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对于玩具的燃烧安全的要求主要依据MS ISO 8124-2:1999《玩具安全 第2部分:易燃性》进行规定,该标准由工业标准委员会 ISC B1发布,等同采用了ISO 8124-2:199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易燃性》。其中不但对于材料的燃烧性能有相应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易燃性的测试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
- 儿童穿的服饰,特别包括披肩、飘拂衣物及类似的服装;
- 儿童可以进入的玩具(如玩具帐篷和玩具屋);
- 儿童拥抱的玩具(软体填充玩具);
- 面具和假发等儿童穿戴物。
泰国对于玩具的燃烧安全的要求主要依据TIS 685 Part 1-2540:1997《玩具 第1部分 通则》中的“4.3 易燃性要求”进行规定。适用于:
- 面具;
- 胡须,假发;
- 具有堆叠表面或织物表面的玩具。
与ISO 8124-2相比,该标准对于面具、胡须假发类的参数与ISO 8124-2保持了一致,但未要求ISO 8124-2中进行了规定的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如帐篷等)的易燃性,且要求具有堆叠表面或织物表面的玩具的燃烧面积不超过50 mm/s,高于ISO 8124-2中规定的30 m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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