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对玩具的燃烧性能主要是在AS/NZS ISO 8124.2:2009中规定的。该标准于2009年5月发布,等同采用了ISO 8124-2:2007。
AS/NZS ISO 8124.2:2009标准规定了所有玩具产品中禁用的易燃材料,以及以下玩具燃烧性能要求:
- 头饰玩具,包括由毛发、毛绒或类似材料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模压和织物面具,兜帽、头巾以及飘拂的头饰玩具,不包括通常在聚会鞭炮中提供的纸质花饰帽;
- 儿童化装服饰和供儿童在玩耍中穿戴的玩具;
- 供儿童进入的玩具;
- 含毛绒或纺织面料的软体填充玩具(公仔或布娃娃等)。
具体的燃烧性能要求主要包括:
1. 一般要求
下列材料不能用于制造玩具:
- 赛璐珞(硝酸纤维)及在火中具有相同特性的材料,但是在清漆、颜料、胶水或乒乓球或类似游戏中使用的球类除外。在检测时对某些特定的材料施加测试火焰以检查玩具是否符合4.2至4.5的要求,如果符合4.2至4.5的相关要求,则这些材料也视为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 遇火后产生表面闪烁效应的毛绒面材料。远离测试火焰的毛绒面如果没有出现瞬间的火焰区域,视作符合本要求;
- 高度易燃固体。
此外,玩具中不应含有易燃气体、高度易燃液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凝胶,下列情况除外:
- 密封于单个最大容量为15毫升的容器内的易燃液体、易燃凝胶和配制品;
- 完全储存于书写工具细管内的多孔材料中的高度易燃液体和易燃液体;
- 按照ISO 2431:1993使用6号杯测定、动力粘度大于260×10-6 m2/s、对应流动时间大于38 s的易燃液体;
- EN 71-5规定的产品中包含的高度易燃液体。
2. 头饰玩具
这部分的要求适用于:用毛发、毛绒或类似材料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模压和织物面具;兜帽、头巾等;飘拂的头饰玩具。附着在面具、帽子等头饰玩具上的、起固定作用的弹力绳或带子不需进行测试。
(1) 用毛发、毛绒或类似材料(如自由悬挂的丝带、纸带或布带等)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其伸出玩具表面的长度大于等于50 mm
当按5.2进行测试时,火焰离开后的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 s。此外,如果玩具着火,其剩余毛发、毛绒或类似材料的最大燃烧长度应:
- 如原长度为150 mm或以上,则不小于其最大原长度的50%;
- 如原长度小于150 mm,则不小于其最大原长度的75%。
(2) 用毛发、毛绒或类似材料(如自由悬挂的丝带、纸带或布带等)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其伸出玩具表面的长度小于50 mm
按5.3进行测试时,火焰移开后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 s,烧毁部分的上边缘到点火处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70 mm。
(3) 整体或部分模压的面具
按5.3进行测试时,火焰移开后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 s,烧毁部分的上边缘到点火处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70 mm。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不带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用于固定玩具的除外)的局部式纸质面具。
(4) 飘拂的头饰玩具
按5.4进行测试时,材料的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10 mm/s,或火焰应在第二根标记线被烧断前自行熄灭。本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那些不可能从一个玩具上获得测试样品的玩具。
3. 化装服饰和供儿童在玩耍中穿戴的玩具
本类玩具包括牛仔服、护士服等,也包括未粘附在头饰上的飘拂的长披肩等。按5.4进行测试时,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 mm/s,或火焰应在第二根标记线被烧断前自行熄灭。如果服饰的正反两面都可用且材料的两面不一样,则两面都应进行测试。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 mm/s与30 mm/s之间,玩具及其包装上都应永久地标注警告语“Warning! Keep away from fire.”
4. 供儿童进入的玩具
此类玩具最少能部分围绕儿童,包括帐篷、棚屋和玩具管道,但不包括开放式天蓬。本条款的要求适用于用纺织材料如织物和乙烯基制成的玩具,不适用于刚性材料。如果材料的两面不一样,则两个表面都应进行测试。
按5.4进行测试时,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 mm/s,或火焰应在第二根标记线被烧断前自行熄灭;如果样品的火焰蔓延速度大于20 mm/s,则不能有燃烧碎片或熔化点滴。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 mm/s与30 mm/s之间,玩具及其包装上都应永久地标注警告语“Warning! Keep away from fire.”
5. 毛绒或纺织表面的软体填充玩具(公仔或布娃娃等)
本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最大尺寸小于等于150 mm的玩具。玩具应按样品提供时的状况,包括将附带的衣服一起进行测试。如果取下衣服时不会损坏衣服或玩具,就算取下衣服测试更费力,也应将衣服取下进行测试。
(1) 最大尺寸小于等于520 mm的软体填充玩具:按5.5进行测试时,玩具表面的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 mm/s。
(2) 最大尺寸大于520 mm的软体填充玩具:按5.6进行测试时,玩具表面的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 m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