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IA第105节规定,对于某些玩具和游戏产品,如果包装上要求有警示标签,则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进口商和私人标签商在广告销售时(包括在互联网上、按产品目录、或其他印刷材料上的广告销售),也必须声明相应的警示声明。声明的排版、形式、语言、颜色和位置都有相应的要求。
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和私人标签商必须将警示声明告知零售商,而零售商也有责任向他们询问产品是否需要警示声明。如果零售商询问之后没有回应或被告知错误信息,则零售商不需要承担责任。
2008年11月17日,CPSC以16 CFR 1500.20发布了具体的实施规则。要求2009年2月10日之后印刷的、或者2009年8月9日之后销售的所有产品销售手册或印刷材料,都必须带有警示声明;对于互联网销售广告,则从2008年12月12日起遵守该规定。
应带有警示声明的包括:小部件、乳胶气球、小球、弹珠。具体如下:
1. 小部件
供3岁以上6岁以下儿童的玩具,应带有下列声明:
2. 乳胶气球
乳胶气球或含有乳胶气球的玩具,应带有下列声明:
3. 小球
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小球,应带有下列声明:
含有供3岁以上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小球的玩具,应带有下列声明:
4. 弹珠
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小球,应带有下列声明:
含有供3岁以上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弹珠的玩具,应带有下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