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推迟决定从2009年6月30日起生效,截至2011年7月1日。上述产品的制造商应当在2009年10月8日前向CPSC提交报告,说明其在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期间生产的童车类产品的型号、产量、材料、铅含量等情况。还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计划,说明其降低产品中铅含量的计划。
该推迟决定中的材料与目前欧盟RoHS指令中的第6项豁免是一致的。CPSC在2009年5月12日对儿童休闲摩托车的推迟决定也是基于这一豁免。
此外,在2012年4月5日,CPSC在联邦公报(OJ)上发布了公告,同意了业界提出的针对铸模脚踏车中的某些铝合金部件以及类似适用于三岁及以上儿童用乘骑产品(包括儿童乘骑拖拉机、儿童乘骑车和其他乘骑玩具)中的铝合金部件中的铅含量100 ppm的豁免请求。从2012年4月5日起,这些铝合金部件只需要符合此前实施的300 ppm的铅含量标准。
2009年6月30日,CPSC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决定对儿童自行车、儿童推车和儿童拖车(简称童车类产品)中某些部件所用材料的总铅含量,推迟两年实施。该决定适用于童车类产品中铅含量最高为0.35%的钢铁合金、铅含量最高为0.4%的铝合金、以及铅含量最高为4%的铜合金;以及上述原装金属零部件的单独出售的替换零件,只要其铅含量不高于原装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