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IA第101(b)(2)部分规定,含铅限量不适用于儿童触及不到的产品零部件。CPSC认为,①如果
由于含铅零部件可能在产品里面,不能被产品的另一个零件真正完全包住,儿童可能会接触到含铅零部件,如通过手指或舌头。CPSC针对第101(b)(2)部分规定的方法是,通过16 CFR 1500.48和1500.49所定义的可触及探针来评估儿童是否会接触到含铅零件。
2009年1月15日,CPSC发布了不易触及零部件的解释性规则提案,2009年7月23日,CPSC发布了最终解释规则和指南,并最终于2009年8月7日发布了不易触及零部件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也是对现有16 CFR 1500的修订,新增了1500.87“Children’s products containing lead: inaccessible component parts”部分,从2009年8月14日起实施。
1. 对可触及性探针的描述
16 CFR 1500.48和1500.49部分按照预期消费者的年龄段,对两种适用于两类儿童产品的可触及性探针规定了同一种技术要求。这两种探针如下图所示,其区别在于大小,分别用于供三岁或三岁以下儿童使用(探针A)和八岁以下儿童使用(探针B)的产品。该测试设备的探针部分是一个有接缝的三段式圆柱形器件,附在一个大一点的带套环件上。例如,根据16 CFR 1500.48,可触及点是可以接触到该套环前方任何部分的点。对于三岁和三岁以下儿童,探针截面直径是0.220英寸,三段的长度均为0.577英寸,总长是1.731英寸。
如果在测试过程中零部件无法被探针接触到,就认为是不可触及的。完全密封或包裹住而没有缺口的零部件就无需进行该项测试,但是要对密封或包裹的材料进行测试以验证是否符合铅含量要求。
2. 使用和滥用测试
对于儿童玩具和其他儿童用品,16 CFR 1500.50~ 1500.53部分(不包括第1500.51(c)部分和第1500.52(c)部分的咬法测试)规定了模拟其正常使用、以及合理可预见情况下损坏和滥用的具体测试方法。
在使用和滥用测试方面,是根据儿童的年龄组,分别引用16 CFR 1500.50~53部分:
- 18个月或以下儿童:16 CFR 1500.50和16 CFR 1500.51部分,但不包括1500.51(c)中规定的咬诊法;
- 19个月至36个月儿童:16 CFR 1500.50和16 CFR 1500.52部分,但不包括1500.52(c)中规定的咬诊法;
- 37个月至96个月儿童:16 CFR 1500.50和16 CFR 1500.53部分,但不包括1500.53(c)中规定的咬诊法;
- 97个月至12岁儿童:与37个月至96个月儿童的测试相同。
根据法规的规定和产品的特征,每个年龄组的产品要经过最多五种不同的测试(冲击测试、弯曲测试、扭矩测试、拉伸测试和压缩测试)。最终规则所规定的这个使用和滥用测试,与CPSC在2009年1月15日发布的提案有所不同。在1月份的提案中,对于所有年龄组的儿童都是采用16 CFR 1500.50-53部分,但不包括1500.51(c)和1500.52(c)中规定的咬诊法。最终规则根据儿童年龄组进行了区分,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