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旧指令相比,新EMC指令定义更清楚、制造商的负担更少,更易于实施。新指令取消了两种要求第三方机构强制性参与的合格评定程序,只保留了基于模式A的合格评定程序(内部生产控制),制造商可以就设备的符合性咨询公告机构的意见;要求每个设备附带制造商/进口商/投放市场人的名称和地址,增强了设备的可追溯性。
EMC指令适用于所有产生电磁幅射或受到电磁干扰的设备,对这些设备提出了三方面的基本要求:防护要求、信息要求和标志要求。EMC指令包含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方面。在保护要求方面,指令要求设备应依据现状进行设计和制造,以确保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超过无线电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不能按预期用途正常运行的水平,并且设备对预期使用中遇到的电磁骚扰应有抗扰性,预期性能没有无法接受的降低。
截至2013年6月,欧盟发布的EMC协调标准清单中与玩具相关的协调标准如下表所示。这些EMC标准都是由CLC/TC 210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表 欧盟与玩具相关的EMC标准
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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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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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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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55014-1:2006 /A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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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适用于其主要功能由电动机、开关或调节装置实现的器具产生的射频传导和辐射骚扰,对该类设备的射频骚扰电平建立一个统一的要求。该类设备包括: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使用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电动机驱动的电疗设备、电动/电子玩具、自动售货机及电影或幻灯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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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55014-2:1997+A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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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设备的要求第2部分:抗干扰性------产品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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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及类似器具的抗电磁干扰性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根据测试样品的分类及相关的端口对样品抗静电放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入射电流、射频电磁场、电压/电流浪涌及电压瞬时跌落和中断等电磁干扰现象的测试条件、测试方法、性能判据做出了较详细的描述。具体测试方法在EN 61000-4系列标准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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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61000-3-2:2006 +A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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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供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电子和电气设备。规定了指定的试验条件下设备输入电流可能产生的谐波分量的限制和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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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00-3-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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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第3-3部分:对额定电流不大于16 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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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供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电子和电气设备。规定了在指定的低压供电系统中设备可能产品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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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61000-6-3:2007+A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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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为了保证设备在住宅、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正常运行,规定该环境下各种设备所产生的电磁骚扰不得过大而超过某一会阻碍其他设备正常运行的电磁发射限值,电磁骚扰包括经由空间的电磁辐射及经由电源网络和信号、控制网络的传导骚扰。测试方法在EN 55022和EN 55014标准中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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