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玩具产品方面的管理机构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的职责主要是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负责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负责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治理,监督治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治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工作。中国对玩具产品安全监管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产品质量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并根据这两个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实施规则)和标准,比较重要的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六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
根据《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和《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六项)》,中国目前对六大类玩具产品实行强制性ccc认证制度,这六类玩具产品是: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和弹射玩具。为进一步保障儿童的安全,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生产者必须通过有效方式消除儿童玩具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即使这些玩具已经符合了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3月公布了《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规定进口玩具应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出口玩具应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
在标准方面,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玩具的机械性能、燃烧安全性能和化学安全性能要求;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规定了电动玩具的安全要求;GB 4343.1和GB 4343.2《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系列和GB 17625《电磁兼容 限值》系列标准规定了电动玩具的EMC要求;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规定了玩具产品的使用说明;童车方面则有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GB 14747-2006《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和GB 14749-2006《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这四个标准;此外还有涉及化学及类似活动玩具的GB 26387-2011《玩具安全 化学及类似活动的实验玩具》,涉及婴幼儿安抚奶嘴的GB 28482-2012《婴幼儿安抚奶嘴安全要求》,涉及游戏围栏的GB 29281-2012《游戏围栏及类似用途童床的安全要求》。
此外,电动玩具还应遵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部分遥控电动玩具要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