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环保标章开始于1992年8月.由环境保护署负责。目前由私有机构——环境和发展基金(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EDF)管理。环保标章计划的目的是指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并且鼓励制造商设计和提供有益于环境的产品,并希望通过以下方法实现其目标:
- 选择有益于环境的产品以满足自身需求;
- 制定与环保标章产品密切相关的合理的标准;
- 统一环境标志的使用与环保标章产品的管理,建立公众信任:
- 增强环保标章产品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同时鼓励制造商生产绿色产品;
- 开辟与国际信息交流的渠道,积极参与国际活动。
1. 组织机构
(1) 计划执行机构
- 环境保护署(EPA)
- 环保标章审议委员会
- 实施机构(当前通过EPA与CPCT或ITRI签订合同)
(2) 接受环保标章的机构
- 制造商
- 在台湾的其它国家贸易代表(此计划同样适用于进口产品)
(3) 有影响的相关机构
- 行业协会
- 消费者协会与环保组织
2. 各机构职责
(1) 环境保护署(EPA)
EPA为环保标章审议委员会和实施机构明确其职责,宣布与计划行动有关的政策和指南并就主要问题做出决定。
(2) 环保标章审议委员会
a. 委员会的职能
- 审查实施机构所提出的业务指南,产品种类及产品标准;
- 审查实施机构批准或未批准的环标申请书:
- 审查有关批准发放环标证书或撤销环标证书的理由:
- 其它相关的工作。
b. 委员会成员代表的构成
- 非政府组织的成员两名;
- 商品检验检疫局、台湾标准局、工业发展局、公平贸易委员会的成员各一名;
- EPA成员三名:
- 其它相关组织的成员两名。
c. 会议召集人(来自委员会成员之一)由EPA局长指定任命。
d. 委员会有一名秘书长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e. 委员会可以按要求邀请下属组织及有相关利益的组织派其代表参加会议。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进行现场鉴定。
f. 实施机构将参加审查会议,报告进展情况以及目前有待批准的文件。
g. 审查委员会会批准之后,再经EPA局长签字,指南(计划)及其修改后的文件即会生效。
(3) 制造商
a. 环保标章标识是为厂家申请使用而设计的,台湾厂商申请的先决条件是:
- “标识”只能在被EPA颁布的产品种类中使用;
- 申请者必须为有执照的、进行过合法注册的公司或工厂;
b. 申请人能否通过鉴定的条件在“环保标章推动使用作业要点”中有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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