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标准对设备的分类,照明设备属于C类设备。依据标准7.3条款,当LED照明产品的有功输入功率大于25 W时,谐波电流不得超过表5.3规定的限值;而当产品的有功输入功率小于等于25 W时,属于未规定为B、C、D类的设备,视为A类设备,谐波电流不得超过表5.4给出的限值。总额定功率大于1 kW的专用设备不受限值规定。
表5.3 C类设备的限值
谐波次数 n |
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数标识的 最大允许谐波电流(%) |
2 3 5 7 9 11 £ n £ 39 (仅有奇次谐波) |
2 30×la 10 7 5 3 |
a: l是电路功率因数。 |
表5.4 A类设备的限值
谐波次数 n |
最大允许谐波电流 A |
奇次谐波 |
|
3 5 7 9 11 13 15 £ n £ 39 |
2.30 1.14 0.77 0.40 0.33 0.21 0.15×15 / n |
偶次谐波 |
|
2 4 6 8 £ n £ 40 |
1.08 0.43 0.30 0.23×8 / n |
标准附录A给出了测试电路和测试电源要求,附录C的C.5给出了照明设备的测试条件。
4. EN 61000-3-3:1995+A1:2001+A2:2005
本标准对公用低压系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受试设备可能产生的电压变化限值并给出了评定方法导则。标准适用于每相输入电流小于等于16 A,打算连接到相电压在220~250 V、频率为50 Hz的公共低压供电系统,并且无条件连接的电子电气设备。EN 61000-3-3:1995+A1:2001+A2:2005等同采用IEC 61000-3-3:1994+A1:2001+A2:2005。
按照标准第6章和附录A规定的测试条件,以及标准第4章的评定方法,测量或计算得出设备电源端的电压波动和闪烁限值。测量或计算的限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 短期闪烁指示值(Pst)不大于1.0;
- 长期闪烁指示值(Plt)不大于0.65;
- 在电压变化期间d(t)值超过3.3%的时间不大于500 ms;
- 相对稳态电压dc超过3.3%;
- 最大相对电压变化dmax不超过:
a) 4%,无附加条件;
b) 6%,设备为:
手动开关,或;
每天多于2次的自动开关,且在电源中断后有一个延时再启动(延时不短于数十秒),或手动再启动。
c) 7%,设备为:
使用时有人照看,或;
每天不多于2次的自动开关或打算手动的开关,且在电源中断后有一个延时再启动(延时不短于数十秒)或手动再启动。
对于具有几个单独控制电路的设备,只有在电源中断后有延时或手动再启动时,限值b)和c)适用;对所有具有电源中断后恢复时能立即动作的自动开关的设备,适用限值a);对所有手动开关设备,根据开关的频率,适用限值b)或c)。
Pst和Plt要求不适用于由手动开关引起的电压变化。
这些限值不适用于应急开关动作或紧急中断的情况。
三、合格评定程序
1. 合格评定流程
新EMC指令规定了两种合格评定程序(见指令的附录II和附录III),差别在于制造商是否申请公告机构(NB)进入了合格评定过程,见图5.1。不管哪条途径,指令都要求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表提供一份技术文件以此作为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依据。
图5.1 2004/108/EC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
指令附录II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无NB参与):
- 制造商应根据相关的现象对设备进行电磁兼容评定,以便满足指令附录I第一点中的保护要求。如果所有相关协调标准都得到了正确应用,则认为完成了电磁兼容评定;
- 电磁兼容评定应考虑所有预期的工作条件。如果设备有多种配置,则电磁兼容评定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所有配置下进行以确保设备满足指令附录I第一条的保护要求;
- 根据指令附录IV的规定,制造商应编制技术文件及EC合格声明以作为设备符合新指令基本要求的证据;
- 按管理机构的要求,从该设备停止生产后,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至少应保存该技术文件及EC合格声明10年;
- 如果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均未确定,则管理机构要求保持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的义务由将设备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人承担;
- 制造商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的制造是根据指令附录IV所要求的技术文件和新指令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指令附录III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有NB参与):
- 本程序由指令附录II和以下内容组成;
- 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应将技术文件提交给NB,由它进行评定。制造商或其代表应向NB规定基本要求中的哪些方面必须由NB评定;
- NB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评定技术文件是否恰当地证明了指令中需要评定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如果符合性得到了确认,NB将为制造商或其代表颁发证书。证书内容应限于NB针对基本要求已评定的那些方面;
- 制造商把NB的证书加到技术文件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