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引用了IEC 61347-1中第11条的规定,即要求:
- 灯的控制装置应耐潮湿;
- 基本绝缘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 MΩ,在下述各部件之间应具有充分的绝缘性:
- 带电部件和外部元件(包括定位螺钉)之间;
- 带电部件与相应的控制端子之间。
(6) 介电强度
这部分引用了IEC 61347-1中第12条的规定,即要求:
- 灯的控制应具有足够的介电强度;
- 在绝缘电阻的测量完成后,立即对灯的控制装置进行介电强度试验。试验电压施加在“(5) 防潮性和绝缘”所规定的各部件之间,并持续1分钟。试验期间不应产生飞弧或击穿现象。
木材、棉花、丝绸、纸和类似的纤维性材料不能用作绝缘材料。
(8)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主要引用IEC 60598-1中第11条的规定,具体参数要求可参见表2.3和表2.4。
表2.3交流50 Hz/60 Hz正弦电压下的最小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表2.4 正弦或非正弦脉冲电压下的最小距离
|
额定脉冲峰值电压(kV) |
||||||||
2.0 |
2.5 |
3.0 |
4.0 |
5.0 |
6.0 |
8.0 |
10 |
12 |
|
最小电气间隙(mm) |
1 |
1.5 |
2 |
3 |
4 |
5.5 |
8 |
11 |
14 |
|
额定脉冲峰值电压(kV) |
||||||||
15 |
20 |
25 |
30 |
40 |
50 |
60 |
80 |
100 |
|
最小电气间隙(mm) |
18 |
25 |
33 |
40 |
60 |
75 |
90 |
130 |
170 |
(9) 螺钉、载流部件和连接件
这部分引用了IEC 61347-1中第17条的规定,即要求螺钉、载流部件及机械连接件应能承受住在正常使用时出现的机械应力。
(10) 耐热、防火及耐漏电起痕
这部分引用了IEC 61347-1中第18条的规定,即要求:
- 将带电部件固定到位的绝缘材料部件或具备防电击保护功能的绝缘材料部件,应充分耐热;
- 具备防电击保护功能的外部绝缘材料部件,以及将带电部件固定到位的绝缘材料部件应充分耐火、不易燃;
- 具备防电击保护功能的绝缘材料外部部件应能承受IEC 60695-2-10所规定的灼热丝试验;
- 用于将带电部件固定到位的绝缘材料部件应能承受住IEC 60695-11-5规定的针焰试验;
- 安装在灯具中使用的灯的控制装置(而不是普通独立式灯控制装置)以及有绝缘体的易遭受峰值高于1500 V的启动电压的灯的控制装置应能耐漏电起痕。
(11) 耐腐蚀
这部分引用了IEC 61347-1中第19条的规定,即要求对于生锈后会危及灯的控制装置安全的铁质部件,应采取充分的防锈措施。外表面涂漆被视为具有充分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