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美国环保署(EPA)将“能源之星(Energy Star缩写为ES)”做为一项自愿性标志项目推出。ES是美国能源部委托EPA开展的一个涉及家电节能的计划,美国各州对于能源之星的奖励各有不同的方案。ES目前在美国仅仅是一个鼓励性计划,无强制性,其目的是确认能源高利用率产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第一批被加贴“能源之星”标志的产品有计算机和监控器。
1995年,EPA将认证范围扩大到了其它办公设备产品和居民加热及冷却设备。1996年,EPA就某些特定产品种类与美国能源部合作。现在,“能源之星”标志已广泛用于大型器具、办公设备、照明和家庭电子等。EPA还将这一标志覆盖到新建住宅和商业及工业大楼。通过与8000多家私营及公立部门组织合作,“能源之星”发布技术信息和工具,这些信息和工具是组织和消费者选择能源利用率解决方案和最优管理实践时所需要的。“能源之星”具有良好的节能效益,仅美国在2005年的节能金额就高达120亿美元。
ES在灯具方面的规定如下:
- 只有高效节能的灯具才可申请ES,而目前在家用的灯具中,只有电子镇流器所配套的日光灯或LED灯才有资格申请ES。
- ES的证书及标志只是针对成品而不对零件,但是有些日光灯需要有配套的电子镇流器才能申请ES,所以电子镇流器及光源(灯泡)必须要通过ICF﹝ICF为EPA所委托的非官方机构﹞所认可的单位的测试。若符合ES 4.0版的要求,再由ICF发给PL证书(Platform Letter)。日光灯灯具在申请ES标志时,必须要有配套的PL证书。日光灯灯具中的电子镇流器首先要通过UL及FCC的认证才可去申请ES 的PL证书。
- 当灯具更换配套的电子镇流器时,必须用新镇流器的PL证书去申请ES。
- ES 4.0版规定,线形灯管灯具在申请ES时,如果配套的灯管未通过ES测试,则需要进行1000小时的灯管ES测试,如果采用通过ES测试的灯管则只需测试100小时就可出具报告。
ES的测试费用是USD1100~3000(每规格每灯管每色温配对)。
目前,很多国家都提倡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美国1989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1992年颁布的《能源政策法令》规定联邦政府必须采购节能性能在同类产品25%以上的产品。1999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的“加强节能管理,创建绿色政府”总统令、2001年修订的《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定,联邦政府采购的耗能产品必须是“能源之星”认证或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指定的节能产品。截至目前,美国共有10大类产品(包括商用照明和住宅照明两大类)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针对每种产品制定了具体的节能采购指南,及时向采购人员发放,并在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