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要求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用于调节人行道通行的交通信号模块的功耗在测试时应不大于表1中列出的值。
表1 用于调节人行道通行的交通信号模块的功耗要求
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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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5°C(77°F)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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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4°C(165.2°F)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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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势或“不准行走”倒数计时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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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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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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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或“行走”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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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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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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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州管制的金属卤化物灯具
加州对表7中生效日期后生产的以及2009年1月1日后制造的金属卤化物灯具的要求应符合表2中的要求。
表2 加州对金属卤化物灯具的标准要求
灯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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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的额定功率(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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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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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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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灯座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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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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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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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中应不含启动探测的金属卤化物镇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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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灯具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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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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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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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中应不含启动探测的金属卤化物镇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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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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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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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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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中应不含启动探测的金属卤化物镇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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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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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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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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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表7中要求的金属卤化物灯具的能效应符合以下要求:
2010年1月1日后生产的室内金属卤化物灯具应符合表3的要求;
2015年1月1日后生产的室内金属卤化物灯应符合表3中序号为4的要求,以及序号为1/2/3中任意一个的要求;
2010年1月1日后生产的室外金属卤化物灯应符合表3中序号为3的要求,以及序号为1/2/4中任意一个的要求。
表3 加州对金属卤化物灯的能效要求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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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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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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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流器的最低能效应为:
功率为150~250 W的灯,其镇流器能效为90%;
功率为251~500 W的灯,其镇流器能效为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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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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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流器的最低能效为88%,且整体控制的占位传感器的出厂设置为能通过亮度减少来自动降低灯的功率,且在腾出位置后的30秒内,灯的功率最低能减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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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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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流器的最低能效为88%,且整体控制的自动日光控制器的出厂设置为能通过亮度减少来自动降低灯的最少40%的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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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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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流器的最低能效为88%,且灯的relamping额定功率应为以下四个范围里的任意一个:150~160 W、200~215 W、290~335 W、336~500 W。灯具仅能在这四个功率范围内运行。灯具上用于说明relamping额定功率的预先打印好的出厂标签不应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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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州管制的安装在橱柜下的灯具
加州对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被设计用于安装在办公室家具上的使用T8荧光灯的安装在橱柜下的灯具的镇流器的能效因数应不小于表4中的值。
表4 安装在橱柜下的灯具的能效要求
灯的长度L(i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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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灯的最低镇流器能效因数(B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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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灯的最低镇流器能效因数(B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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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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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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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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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L≤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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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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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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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L≤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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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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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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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L≤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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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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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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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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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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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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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州管制的便携式灯具
加州要求2010年1月1日后生产的便携式灯具应符合以下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带有内部供电装置的便携式灯具在关闭状态时,其待机功耗应为零。
便携式灯具上安装有连接到高频电子镇流器的专用荧光灯插槽;
便携式灯具上安装有一个或多个GU-24型线路电压、且不用于任何白炽灯的插槽;
便携式灯具上应安装有E12型、E17型或E26型螺丝底座插槽(screw-based socket)每个灯具应预先包装好,且其螺丝底座插槽(screw-based socket)应与螺丝底座(screw-based)紧凑型荧光灯或螺丝底座(screw-based)LED灯一起销售。预先与便携式灯具包装好的紧凑型荧光灯或LED灯应与灯具控制器兼容,也就是说带调光控制器的便携式灯具应预先与紧凑型荧光灯或LED灯一起进行包装,且包含3路控制器的便携式灯具应预先与3路紧凑型荧光灯或LED灯进行包装。预先与灯具包装在一起的紧凑型荧光灯应符合2008年12月31日“能源之星”发布的紧凑型荧光灯能效准则中的最低能效要求。而要求与灯具一起包装的LED灯则应符合表10中列出的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