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安全召回机制
关于欧盟的食品安全召回,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178/2002,制定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及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和制定食品安全措施中有详细规定,EC 178/2002号条例也称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条例确定了有关食品法规危险分析原则及有关专业评估的构架和机制;规定了饲料和食品的通则和要求,特别是预防措施的原则,食品和饲料的召回与可追溯性,对食品和饲料安全的要求,食品和饲料企业的责任;明确了对危及健康的保护措施。
关于欧盟的食品安全召回,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178/2002,制定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及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和制定食品安全措施中有详细规定,EC 178/2002号条例也称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条例确定了有关食品法规危险分析原则及有关专业评估的构架和机制;规定了饲料和食品的通则和要求,特别是预防措施的原则,食品和饲料的召回与可追溯性,对食品和饲料安全的要求,食品和饲料企业的责任;明确了对危及健康的保护措施。
进口食品的召回
在对进口到欧盟的食品进行召回时,进口到欧盟的食品和饲料应该符合欧盟食品法律的要求,或者要符合欧盟与出口国之间的签订的相关具体协议中的各项要求。
欧盟基本食品法所规定食品召回与追溯,在欧盟以外的范围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这个规定覆盖了欧盟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的全过程,即从食品的进口到零售的各个层面,但是,其不能扩展到对第三国家的食品、饲料供应商的召回和追溯要求。贸易合作国家的食品出口商,在进入到欧盟的市场,对其相关的召回与追溯的规定,不同于对欧盟区域内食品经营商的召回与追溯的要求。对于进口到欧盟的食品必须符合欧盟食品、饲料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有特定的双边法律规定对特定的部门做出相应的法律要求,或者有一些特定的欧盟法规规定制定的需求,这些特殊的需求是不在一般食品法规定的召回与追溯的范围之内。
欧盟对于食品进口商制定的需求是应该得到充分履行的,欧盟食品进口商应该能详细知道其食品是通过第三个国家的哪些出口商来进口的,即对食品的来源应相当的清楚。
在欧盟的食品经营商中,通常要求贸易伙伴应该满足召回以及追溯的相关要求,遵循“后退一步——前进一步”的原则,来更加有效的实施食品的召回和追溯。但这些要求是食品贸易商们之间的一种协议式的安排,而不是欧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
出口食品的召回
在从欧盟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食品时,欧盟有相关规定,即在第三国家流通的从欧盟出口或者再出口的食品和饲料,应该符合食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除非另有要求,即进口国的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者进口国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准则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程序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当欧盟及欧盟任一成员国与第三国家缔结了双边协议时,从欧盟或者欧盟成员国出口到第三国家的食品和饲料将遵循双边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除了在食品对人类产生危害或者饲料是不安全的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食品和饲料只有经过进口国相关机构在被充分告知关于不安全的原因以及不会在欧盟的市场内流通的原因之后,仍然明确同意进口时,食品才能出口或者再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