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追溯标签制,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852/2004 中有相关的规定:饲养动物或生产以动物为原料的初级产品的食品业从业人员必须保留记录,并在需要时将这些记录包含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权威机构和进货的其他食品业从业人员。必须保存的记录:(1)动物饲料的性质和来源;(2)对动物的用药和其他治疗手段,施用药物的日期和停止用药的时间;(3)可能影响以动物为原料的产品安全的疾病;(4)从动物样本上获得的分析结果,可能关系到人类的健康;(5)从对动物和动物原产地的产品检查得到的相关报告。EC 852/2004 号条例的第7到第9款分别为各国和欧盟卫生准则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包括的信息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准确和合理地使用牲畜用药、添加剂、植物保护产品和杀虫剂以及他们的可追溯性;另一方面是饲料的备置、存储、使用和可追溯性。
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标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