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加工食品的标注见下图:
标签的字体与边框的颜色和背景色应该采用对比色;
标签的字体应该选用大小一致的印刷体。按照日本标准JIS Z 8305:1962的规定,字体大小不应小于8 号。当标签面积小于或等于150cm2时,按照日本标准JIS Z 8305:1962的规定也可以选用5.5 号到7.5 号的字体;
标签上面未被标明的项目不应在表格中列出;
“名称”可以用“产品名称”代替,“种类”可以用“种类名称”代替;
如果“最佳使用(食用)期”难以按照表中的规定标明,可在表中“最佳使用(食用)期(最短保存期)”一栏中规定的其他地方标出,此时,“贮藏说明”也可以按照类似的方法在“最佳使用(食用)期”旁边标出;
此表中的“最佳使用(食用)期”可以用“最短保存期”代替;
对于易腐的或生产后需要立即食用的产品,“最短保存期”应该改为“保质期”;
如果由加工商/包装商对产品进行标注,表中的“制造商”应该改为“加工商”;
如果由经销商对产品进行标注,表中的“制造商”应该改为“经销商”;
对进口的产品,表中的“制造商”应该改为“进口商”,而不必参照上面的第9 条;
此表格可垂直填写;
如果难以标出表格的边框,边框可以省略;
对那些下表左栏分类的加工食品产品,与右栏相对应的标注条目可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