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事项
标示事项要使用本国文字,正确使用使该食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易读、易懂的用语。
用容器包装或进行零售包装(外包装)时,除了可以透视到内包装标示的外,外包装必须进行必要的标示。
2. 食品名称
关于食品及添加剂的名称,要确切地标示出其内容,并且要按社会上通常的概念使用通俗化名称。
名称中加注的主要原材料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不能只冠以一种原材料的名称。
在食品产业界,名称未被广泛使用的食品,如果以其社会概念的内容能够判断其为何种食品,则应将其作为此种食品的名称。
对美味的鱼贝类加工品,糕点及其他各种食品,只用“美味”并不能确切地表达出食品地内容,因而不能确认其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熏制美味章鱼”这一具体名称来确切地表示食品内容。但是,限于所谓“小吃”等没有固定名称,亦不能区分食品种类者,可称为“美味”。
冷冻食品,除其名称外,亦应表示其为冷冻食品的含义。
3. 生产日期或加工日期
生产日期(包括加工日期,以下同)的表示,要在日期前加注“生产日期”或在后面加注“生产”,使之可以清楚地辨认其生产日期。但是难于辨认这些表示时,可以采用在指定位置注明“生产日期○ ○ ○”的方法,单独注明年月日。
不采用代号的生产日期的表示,应注明如“昭和54年4月16日”,“54.4.16”,“1979.4.16”。但是,这样表示仍难以辨认时,可以分别将年月日的两位(公历为末尾两位)标注为六位,如“540416”,“790416”。
对于盒饭,应指导其注明生产时间。
必须在生产日期前或后明确表示出批号,工厂代号,其他代号等。
对生产日期不明的进口商品,可以注明进口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年月日前加注“进口年月日”或在其后加注“进口”。
4. 生产厂或加工厂的厂址
生产厂(包括加工厂,下同)厂址的表示,根据有关居住法律注明居住号码。但是,也可按如下表示:
地方自治法规定的指定城市及县厅所在城市的道府县名称,可以省略;
在统一道府县内,街村名称不同时,可以省略郡名。
对于进口商品,可以用进口商经营部地址代替生产厂厂址。
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要注明生产厂(进口商品为进口商经营部)及加工厂的厂址。
5. 生产厂或加工厂的厂名
作为法人,要标示出法人姓名。但是鉴于该包装容器的标签面积、形状等不同,可以按如下表示:
可以将株式会社简略表示为“KK”或“(株)”,合名会社为“(名)”,合资会社为“(资)”,有限会社为“(有)”;
可以将农业协会组合简略表示为“农协”,经济农业协同组合连合会表示为“经济连”。
如为个人时,要表示个人姓名,不得用住房号码代替。
进口商品,可用进口商姓名代替生产厂姓名。
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要表示出生产厂名称(进口商品为进口商姓名)及加工厂名称(如为法人则为法人名称)。
6. 其他标示事项
(1) 添加剂及其制剂
添加剂及其制剂,应注明“食品添加剂”。
添加剂的名称,属化学合成添加剂使用规则附表中的品名;其他添加剂有厚生劳动大臣规定品名,并且维生素A衍生物应以维生素A计,标示其百分含量。
添加剂制剂,应注明其成份及各自的百分含量。在这种情况下,其成份为维生素A衍生物时,不能标示维生素A衍生物的百分含量,而应标示以维生素A计的百分含量。但是,以增香为目的使用的添加剂,则不必标示其成分和百分含量。
焦油色素制剂表示应冠以“制剂”二字,并注明有效色素的名称。
添加剂制剂的名称应遵照以下原则:
用“制剂”二字标示其使用目的的名称,如:“甜味剂制剂”等;
用“制剂”二字标示其主要成份,如:“异抗坏血酸制剂”等。
化学合成品之外的食品添加剂及含有这些添加剂的制剂,在厚生劳动大臣对该添加剂命名之前,对该添加剂可以省略表示其名称,但应向厚生劳动大臣申报。
(2) 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
依法制定了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标准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注明符合此标准的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但是,使用方法的标示限于添加剂的用途,采用其他方法可以明确判断时,仍不能忽略对其用途的必要的使用方法的标示。
原则上标示方法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中使用的用语,但只要不改变其内容,也可使用通常简单的用语加以表示。
(3) 主要原料名称等
听装罐头食品
对听装罐头食品,应注明主要原料名称。
主要原料是指肉类(畜肉,牲畜肉,禽肉,鲸肉),鱼贝类及水果,不包括已成液状或泥状原材料。
主要原料名称的具体表示方法:
?——主要原料为3种以上时,依其配比量的多少标示至第3种;
?——原则上应冠以“主要原料”;
?——原则上应注明其种类名称;
通过名称可以准确判断主要原料时,可以省略表示主要原料名称。在说明等其他事项中标示原料内容的均视为主要原料的标示。
肉食产品
肉食应注明畜禽的种类:
?——畜禽种类指“牛”、“马”、“猪”、“绵羊”、“鸡”等动物名称;
?——畜禽内脏应注明“牛肝脏”、“心脏(马)”等;
?——通过名称可以准确判断畜禽种类时,可以省略标示畜禽种类。
火腿,腊肠及咸肉
火腿,腊肠及咸肉应注明原料肉名称:
?——原料为肉食时,应注明“牛”、“马”、“猪”、“绵羊”、“鸡”等动物名称;原料为鱼肉时,应注明“鱼肉”,也可以表示“鱼肉(金枪鱼)”等;
?——原料肉名称依配比量多少为序加以表示。
(4) 冷冻食品
冷冻食品是否需要加热的标示:
食用时是否需要加热的标示:生产、加工后将其冻结的冷冻食品,应注明食用时是否需要加热,及其特有的名称;
冷冻前是否需要加热的标示:生产、加工后将其冻结的冷冻食品,食用时需要加热(加热后食用的冷冻食品)时,应注明冻结前是否经加热处理。
(5) 可否生食食品
经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注明生食用或加工用之区别。
(6) 照射放射线食品
照射了放射线的食品,应注明经放射线照射。
(7) 经油脂处理食品
经油脂处理的方便面,应注明“油炸过”或“油处理面”等经油处理的内容。
7. 罐头食品
(1) 食品名称的标示
名称要明确标示食品内容或大概标示食品的内容,凡在该食品业界一般不采用的名称不予承认;
名称所标示的食品类别,原则上是按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为依据;
名称的标示要与其他事项的标示区别开,或通过商品名称的标示能准确推断一般名称的,可省略名称标示。
(2) 主要原材料名称的标示
规定需要标示的主要原材料为牲畜、禽类、鲸鱼肉、鱼贝类、水果。但不包括这类食品的汁液及糜状食品。如火腿、腊肠、鱼肉糜制品;
在标示主要原材料名称时,要按下列要领进行标示:
如对3种以上原材料混合制作的罐头,应从含量高的开始,依次标示至三个种类;
原则上要在主要原材料名称前施加“主要原材料”字样;
但如在说明书等其他标示事项中明确记载了原材料的,则不需要标示主要原材料名称。
由名称可以准确推断主要原材料名称的,可省略主要原材料名称的标示。
(3) 罐头食品名称种类
家畜肉按牛、马、猪、山羊及羊的区分标示家畜肉的种类名称;
家禽肉按鸡、鸭等区分来标示种类名称;
家畜肉以外的牲畜肉,标示为牲畜肉;
鲸鱼肉标示为鲸鱼肉;
鱼贝类按鲷鱼、鳁鱼、秋刀鱼等的类别标示其鱼肉的种类名称;
水果类按苹果、梨、桔子等的类别标示其水果名称。
8. 食肉制品
(1) 装入容器包装内的食肉
胴体,不论是国内处理的还是进口的,甚至用针织白布或麻布包裹者,都属需要标示的商品;
畜禽的内脏和食肉同样,需要标示其清除的种类,标示方法指导应按例如:“牛肝脏”、“心脏(马)”等的形式;
用合成树脂薄膜包装的食肉,以一定数量装于硬纸板箱中,通常情况下按箱出售时,也可将所需的标示记载于硬纸板箱上;
标示方法:可采用直接印刷于包装容器上的方法,盖印的方法,贴背面有粘胶的标签方法,或用挂标签的方法。但挂标签的方法,仅限于就其包装形态来看不能使用其他方法的情况,并且,应指导不要把用过的标签不正确的重复使用;
加工年月日不得用略号标示。加工厂所在地及加工业者姓名不得用记号标示。
(2) 食肉制品名称
原料肉名的禽畜的种类,与食肉的标示方法同样记载,而此时,羊肉可用英文译音记载,但兔肉、鼠肉、牛肉、猪肉、羊羔肉、马肉等不宜用此方式。另外,野兔肉、家兔肉可标示;
关于鱼肉,规定应标示为鱼肉,但其种类别则可记载为“鱼肉(旗鱼类)”、“鱼肉(金枪鱼类)”等;
关于含于原料肉的鱼肉的标示方法,在以所含全部鱼肉作为整体鱼肉进行标示的同时,以其与各个禽畜肉相比较按配合量大小依次记载。在以鱼肉种类进行标示时,则以其各自配合量与禽畜的各自配合量比较,从多到少依次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