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能源之星概况
1992年的美国《能源政策法》(EPAct)要求能源部(DOE)针对各类办公设备制定自愿性的节能方案,环保署(EPA)创立了自愿性保证标识制度“能源之星”,以促进能效产品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开始涉及的产品只有计算机和显示器,1995年扩展到办公设备和住宅加热制冷设备,之后环保署联合能源部,进一步对国家用和商用终端产品、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商业食品供应设备、新建房屋以及商业和工业建筑物规定了更高的能效标准和技术要求,并通过实施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商家和消费者自愿实施。“能源之星”在美国EPA和DOE的倡导下,不仅在终端用能产品上开展节能认证,而且对新建房屋、商业和工业建筑物开展节能认证,并指导每个家庭实施节能计划。同时,将节能的伙伴关系推广到全社会,即通过区域能效组织、产品制造商、零售商、建筑商、各企业与环保署和能源部签定合作伙伴协议,来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能源之星”标志作为产品标识和合作关系的一部分,除了满足要求的产品可以使用外,满足要求的商业及组织也可以使用其名字和标志。
“能源之星”标识为自愿性要求,但在节能管理与能效标准方面,它不仅在美国本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已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节能标志,目前已被加拿大、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引进。特别是2007年7月实施的代表计算机节能领域先进标志的“第四版计算机能源之星标准”使其成为节能产品的市场导向。加贴“能源之星”能效标签成为美国能效标识制度中影响范围最广、实施最为成功的一种能效标识制度。贴上了“能源之星”标签的产品,就标志着它已经获得了美国能源部和环保署认可的能耗指标,消费者主要依据该标签来选购节能产品,同时,依据联邦政令,还可获得政府的优先采购。
“能源之星”覆盖产品广泛,包括:
家用电器:如电冰箱、空调、洗衣机、洗碗机、减湿器等;
家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录像机、无绳电话、DVD产品等;
加热和制冷设备:如热泵、锅炉、中央空调等;
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等;
照明设备:如紧凑型荧光灯、出口指示灯、吊扇等;
工业及商用产品:如变压器、电源、商业用煎锅、商用冷冻机等;
大型商业建筑物及新建的住房、门窗等。
2. 能源之星标准
“能源之星”涵盖的产品及其现行标准/规范及其参考标准和修订情况见下表:
注:
如果标准分阶段实施,生效日期一般指第一阶段的生效日期;
对于第二栏,如无版本,则为标准发布日期;
“10 CFR 430BappC”表示“10 CFR 430, Subpart B, Appendix C”,其他同。
此外,“能源之星”还正在制定数据中心存储、热/能量回收通风设备、整体LED灯、实验室用电冰箱、喷射阀门(Pre-Rinse Spray Valves)和小型网络设备的新标准。
详情请参见能源之星网站的产品标准。
3. 能源之星标志
“能源之星”的标志有四种:
促销标志(Promotional Mark):用在手册、媒体和广告等宣传上,作为公共教育活动;
认证标志(Certification Mark):认证标志作为满足“能源之星”要求的产品、新建房屋和建筑的标签;
短语标志(Linkage Phrase Mark):用在广告和通知等函件中,表明公司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达到“能源之星”水平;
合作标志(Partnership Mark):用于促进组织对“能源之星”的承诺和合作关系。
各种“能源之星”标志式样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