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证申请
(1) 申请材料
认证申请材料包括:
产品认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企业执行/明示的产品标准(如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可不必提供);
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
受控关键部件及材料清单;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符合CSC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如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
需要时,CSC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2) 受理认证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SC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
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SC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对不符合产品认证申请条件和要求的,CSC向申请方发出《不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凡CSC确认受理认证申请的企业均应与CSC签定《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查及产品检验日期、认证费用、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无异议,应在CSC实施工厂审查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生产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2. 工厂审查
(1) 工厂审查依据
CS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SC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企业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2) 工厂审查实施
a. 文件审查
CSC在认证合同生效后10日内完成对申请方提交的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有关文件的审查。
文件审查符合要求后,向企业发出《文件审查报告》,并与企业协商确定现场审查时间。
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亦向企业发出《文件审查报告》,同时写明文件中存在的不合格或需要说明、补充的内容。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文件修改或补充。经审查符合要求后,与企业协商确定现场审查时间。逾期不对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视为自行撤销认证申请。
b. 审查计划的确认
文件审查通过后,CSC确定审查组人员,由审查组编制《审查计划》,通知受企业,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受企业盖章进行最终确认。
c. 现场工厂审查
d. CSC审查组按照《审查计划》进行现场审查。
e. 不合格项整改
现场审查中,如发现不合格项, 由审查组提出《不合格报告》,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一般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提交《纠正措施报告》及证明材料。审查组长负责对《纠正措施报告》及证明材料进行验证确认,必要时,对重点问题可进行现场验证。
现场审查中,如发现严重不合格项,审查组可做出终止审查的决定。提交《终止现场审查通知单》。企业方可在半年内提出复审申请。
对纠正措施无效以及未申明理由且超过规定的纠正措施期限未进行整改,或终止现场审查后,未在半年内提出复审申请的,撤销其本次认证申请。
3. 产品检验
(1) 产品检验依据:
产品标准或CSC认证技术要求。
CS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 产品检验步骤
a. CSC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确定认证单元及抽/送样范围和数量,向企业寄发《产品抽/送样通知书》;
b. 由CSC指定审查组或工作人员负责抽样、封样,并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由企业负责将样品送达CSC指定的检验机构。
c. 须在现场检验的,由检测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d.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检验机构的收费标准向检验机构直接交纳。
e. 检验机构向CSC出具两份产品检验报告,CSC负责将其中一份报告转交给申请企业。
4. 评定与注册
(1) 评定形式
认证评定由CSC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认证评定主要以会审或函审的形式进行。
(2) 评定依据
评定依据主要包括:审查组提交的“工厂审查报告”及CSC作出的评价报告;“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及CSC作出的评价报告。
(3) 认证评定
a. CSC组织评定组,按照评定依据,对工厂审查结果和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签署认证评定意见。CSC主任依据专家评定组的评定意见,做出认证注册与否的判定。对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的申请方及其产品签发产品认证证书。
b. 根据评定结论,CSC向申请方发出《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
(4) 注册手续
通过产品认证的企业,在接到《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后,应办理以下注册手续:
a. 签订《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
b. 领取产品认证证书,办理标志使用事宜。
CSC将依据认证结果,对获得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按《公布和公告管理办法》向社会发布公告。
5. 获证后监督
获证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为12 个月,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查及获证产品的抽样检验。
6. 其他事项
(1) 认证范围的扩大
新型号产品,且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申请方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现场工厂审查,待年度监督时,对扩项产品一致性进行重点核查。
当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对新生产场地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其生产的已获证的产品型号一般不再送样检验,如受控部件/材料与原备案清单不一致时,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2) 认证范围的缩小
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该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或更改(减少)同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型号。
认证中心撤销/注销并收回所有该生产场地生产的各型号产品认证证书。
(3)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认证中心每年通过定期的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持资格。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认证证书无效。
(4) 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获证申请方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5) 认证证书的延长
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个月,证书持有者需继续持证的,可申请延长使用认证证书,并向认证中心提交延证型号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中心确认批准后,颁发新的认证证书。必要时认证中心可对申请延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6)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消和注销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消和注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对认证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7) 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应认真履行与认证中心签订的《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
在产品、产品最小包装和/或说明书上使用认证中心印制的或获证企业自行印刷的认证标志。
标志使用的具体方案(具体部位、形式和必要的文字注解),申请方/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使用之前,报认证中心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1) 申请材料
认证申请材料包括:
产品认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企业执行/明示的产品标准(如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可不必提供);
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
受控关键部件及材料清单;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符合CSC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如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
需要时,CSC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2) 受理认证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SC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
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SC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对不符合产品认证申请条件和要求的,CSC向申请方发出《不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凡CSC确认受理认证申请的企业均应与CSC签定《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查及产品检验日期、认证费用、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无异议,应在CSC实施工厂审查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生产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2. 工厂审查
(1) 工厂审查依据
CS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SC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企业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2) 工厂审查实施
a. 文件审查
CSC在认证合同生效后10日内完成对申请方提交的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有关文件的审查。
文件审查符合要求后,向企业发出《文件审查报告》,并与企业协商确定现场审查时间。
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亦向企业发出《文件审查报告》,同时写明文件中存在的不合格或需要说明、补充的内容。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文件修改或补充。经审查符合要求后,与企业协商确定现场审查时间。逾期不对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视为自行撤销认证申请。
b. 审查计划的确认
文件审查通过后,CSC确定审查组人员,由审查组编制《审查计划》,通知受企业,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受企业盖章进行最终确认。
c. 现场工厂审查
d. CSC审查组按照《审查计划》进行现场审查。
e. 不合格项整改
现场审查中,如发现不合格项, 由审查组提出《不合格报告》,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一般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提交《纠正措施报告》及证明材料。审查组长负责对《纠正措施报告》及证明材料进行验证确认,必要时,对重点问题可进行现场验证。
现场审查中,如发现严重不合格项,审查组可做出终止审查的决定。提交《终止现场审查通知单》。企业方可在半年内提出复审申请。
对纠正措施无效以及未申明理由且超过规定的纠正措施期限未进行整改,或终止现场审查后,未在半年内提出复审申请的,撤销其本次认证申请。
3. 产品检验
(1) 产品检验依据:
产品标准或CSC认证技术要求。
CS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 产品检验步骤
a. CSC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确定认证单元及抽/送样范围和数量,向企业寄发《产品抽/送样通知书》;
b. 由CSC指定审查组或工作人员负责抽样、封样,并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由企业负责将样品送达CSC指定的检验机构。
c. 须在现场检验的,由检测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d.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检验机构的收费标准向检验机构直接交纳。
e. 检验机构向CSC出具两份产品检验报告,CSC负责将其中一份报告转交给申请企业。
4. 评定与注册
(1) 评定形式
认证评定由CSC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认证评定主要以会审或函审的形式进行。
(2) 评定依据
评定依据主要包括:审查组提交的“工厂审查报告”及CSC作出的评价报告;“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及CSC作出的评价报告。
(3) 认证评定
a. CSC组织评定组,按照评定依据,对工厂审查结果和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签署认证评定意见。CSC主任依据专家评定组的评定意见,做出认证注册与否的判定。对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的申请方及其产品签发产品认证证书。
b. 根据评定结论,CSC向申请方发出《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
(4) 注册手续
通过产品认证的企业,在接到《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后,应办理以下注册手续:
a. 签订《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
b. 领取产品认证证书,办理标志使用事宜。
CSC将依据认证结果,对获得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按《公布和公告管理办法》向社会发布公告。
5. 获证后监督
获证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为12 个月,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查及获证产品的抽样检验。
6. 其他事项
(1) 认证范围的扩大
新型号产品,且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申请方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现场工厂审查,待年度监督时,对扩项产品一致性进行重点核查。
当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对新生产场地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其生产的已获证的产品型号一般不再送样检验,如受控部件/材料与原备案清单不一致时,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2) 认证范围的缩小
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该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或更改(减少)同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型号。
认证中心撤销/注销并收回所有该生产场地生产的各型号产品认证证书。
(3)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认证中心每年通过定期的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持资格。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认证证书无效。
(4) 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获证申请方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5) 认证证书的延长
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个月,证书持有者需继续持证的,可申请延长使用认证证书,并向认证中心提交延证型号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中心确认批准后,颁发新的认证证书。必要时认证中心可对申请延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6)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消和注销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消和注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对认证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7) 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应认真履行与认证中心签订的《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
在产品、产品最小包装和/或说明书上使用认证中心印制的或获证企业自行印刷的认证标志。
标志使用的具体方案(具体部位、形式和必要的文字注解),申请方/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使用之前,报认证中心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