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能效法规
能源效率法案》(Energy Efficiency Act)和1995年颁布的《能源效率条例》(Energy Efficiency Regulations)。前者规定了用能产品的最低能源性能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用能产品上加贴标签标识和收集能源使用的相关数据;后者规定了对具体产品(如外部电源、吊扇、商用电冰箱、制冰机)等的能效要求。
1. 《能源效率法案》的主要内容及其修订历程
作为加拿大节能的框架性的法律,为了在加拿大市场淘汰能效最低的产品,《能源效率法案》赋予了加拿大政府制定和实施加拿大进口及跨省的用能产品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的权利。同时,《能源效率法案》规定由产品的经销商(包括加拿大境内的用能产品制造商、用能产品的进口商、销售或租赁直接或间接从前面所述的两类从业人员或代理商处获得的用能产品)应保证其用能产品符合标准规定的能效要求,其包装和标签也应符合相关要求。
1992年发布的《能源效率法案》从发布至今,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最主要的几次修订为2006年、2008年和2009年三次修订。特别是最新的一次修订中加入了对能耗有影响的设备立能效标准,如门窗、温控器能源系统控制装置,对于电视机、微波炉、CD播放器和计算机的关机能耗的制定也埋下了伏笔。
2. 《能源效率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修订历程
为实施1992年颁布的《能源效率法案》,1995年加拿大在咨询了各省政府、业界、公益机构、环保组织后颁布了《能源效率条例》,并于同年2月生效。该条例设定了涵盖相关设备、灯、加热器、空调等在内的一系列产品的最低能效,旨在加拿大市场逐步淘汰高能耗产品,从而缓解加拿大的用能危机。适用的产品为在加拿大制造或进口的耗能产品,同时从加拿大的一省转至另一省的产品也受该条例的监管。
从条例颁布至今,该条例历经了10次修订,使其监管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能效要求不断提高。目前的《能源效率条例》涵盖了大部分的用能产品,对其最低能效标准(MEPS)都有相应的规定。产品包括自动制冰机、吊扇和吊扇配灯、干衣机、洗衣机(家用及商用)、紧凑型荧光灯(CFLs)、除湿机、洗碗机、干式变压器、电动机(1~200 HP)、电热炉具、电热水器、安全出口指示、荧光灯镇流器、冷柜、锅炉(燃气)、壁炉(燃气)等43类产品。这些产品的最低能效标准列于条例的表1(SCHEDULE I)中,经销商应保证其产品满足条例的规定,并向NRCan提交能效报告,该报告需包含产品类型、品牌名称、产品型号、制造商名称、进行产品能效测试的机构名称或省份、产品能效和能源使用的特殊信息。此外,对于进口商而言,除能效报告外,还需要提交一份清关报告,该报告需涵盖的信息包括产品名、型号、品牌名称、进口商名称、进口原因。
2010年6月29日,加拿大自然资源部(NRCan)发布了关于《能源效率条例》第11次修正提案的第317号WTO/TBT通报(G/TBT/N/CAN/317)。随后,NRCan分别于2010年8月18日和2011年10月21日对上述通报进行了两次补遗,最终的修正提案已于今年4月12日正式实施。
新条例提高了之前条例管控的电动机、住宅燃气锅炉、住宅燃油锅炉、干式变压器、大型空调和热泵、商用独立式空调、通用反射白炽灯(一般用白炽反射灯)等七种产品的MEPS(或扩大其产品范围),同时,为电子产品(紧凑型音频产品、电视机和视频产品)的待机、外部电源、数字电视适配器、电热锅炉、便携式空调、单机组立式空调和热泵等五种产品引入了MEPS及报告和符合性要求。以下列出了每种产品的修订或新增的能效要求。
电动机:将大多数现行1~200马力(0.75~150千瓦)电动机的能效要求加严到NEMA MG-1规定的超高效率电机水平;取消了大多数目前对1~200马力(0.75~150千瓦)电动机的豁免,使它们必须符合现行效率水平,且:将MEPS的范围扩展到包括一些201~500马力(151~185千瓦)电动机,要满足现行效率水平。
住宅燃气锅炉和住宅燃油锅炉:将住宅燃气和燃油锅炉(输入不超过88千瓦)现行MEPS的能效提高2~5%的年燃料利用效率(AFUE);禁止所有燃气锅炉使用持续燃烧控制装置,且要求报告燃气和燃油锅炉的电气消耗情况。除装有无缸家用热水加热线圈的锅炉外,要求燃气和燃油锅炉带有自动调节水温的方式。
干式变压器:提高了现行对于基准脉冲绝缘水平(BIL)在20~150千伏的单相和三相干式变压器的MEPS;将范围扩大到基准脉冲绝缘水平(BIL)在199千伏以内的变压器;取消了对封装和仪表变压器的豁免,且规定对于特殊阻抗变压器、接地变压器和有载调节变压器的新的豁免。
商用独立式冰箱:提高了这些商用独立式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的效率。
大型空调和热泵:范围由目前容量为19~73千瓦(65000~250000 Btu/h)的设备扩大到了容量高达223千瓦(760000 Btu/h)的设备。
通用反射白炽灯:把目前管制的中型螺口灯头的大直径反射灯泡(PAR、R、ER和BR反射灯)合并为“通用反射白炽灯”,对一些目前豁免的产品采用MEPS和标签要求,并增加其他产品的MEPS要求。
电子产品(紧凑型音频产品、电视机和视频产品)的待机:第一阶段生效日期为2011年5月1日,要求待机功耗限值为3~4瓦,关机功耗限值为1瓦。第二阶段生效日期为2013年1月1日,要求普通待机功耗限值为0.5瓦,信息和状态显示的待机功耗限值为1瓦,关机功耗限值为0.5瓦。
外部电源:达到外部电源国际效率标识协议(The External Power Supply International Efficiency Marking Protocol)的IV级水平,并将范围扩大至商用和住宅产品的外部电源。
数字电视适配器:开机功耗不超过8瓦,待机功耗不超过1瓦,并且具有自动断电功能。
电热锅炉:引入了温度控制要求。
单机组立式空调和热泵:引入了MEPS要求。将单机组立式空调和热泵按制冷能力分为<65000Btu/h、≥65K且<135KBtu/h、≥135K且<240KBtu/h三种型号,其EER应分别为9.0、8.9、8.6。对于单机组立式热泵,按加热能力分为<65000Btu/h、≥65K且<135KBtu/h、≥135K且<240KBtu/h三种型号,其COP应分别为3.0、3.0、2.9。
2012年6月8日,加拿大资源部又发布了关于《能源效率条例》修正提案的第317号WTO/TBT通报(G/TBT/N/CAN/317)的第三次补遗,说明于2011年10月12日公布,2012年4月12日生效(G/TBT/N/CAN/317/Add.2)的能源效率法规修订11中定义“干式变压器”的修订公式错误。起草修订公式时的疏忽导致读者可能以4种免除变压器名称代替干式变压器的完整定义,而不是代替2种现有免除变压器类型。公布的修订定义放弃无效的干式变压器完整定义。法规确保修订11中的规定生效后能源效率法规得到修正,以提供完整功能的干式变压器定义。法规2012年5月4日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节能政策和法规,加拿大某些省就用能产品制定了法规,联邦政府自然资源部在制定国家法规时必须要考虑这些省的相关规定,对各省的能效法规和标准进行协调。这也是加拿大的能效法律法规的一个较为显著的特点。
加拿大主要的能效相关法律法规为1992年出台的《1. 《能源效率法案》的主要内容及其修订历程
作为加拿大节能的框架性的法律,为了在加拿大市场淘汰能效最低的产品,《能源效率法案》赋予了加拿大政府制定和实施加拿大进口及跨省的用能产品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的权利。同时,《能源效率法案》规定由产品的经销商(包括加拿大境内的用能产品制造商、用能产品的进口商、销售或租赁直接或间接从前面所述的两类从业人员或代理商处获得的用能产品)应保证其用能产品符合标准规定的能效要求,其包装和标签也应符合相关要求。
1992年发布的《能源效率法案》从发布至今,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最主要的几次修订为2006年、2008年和2009年三次修订。特别是最新的一次修订中加入了对能耗有影响的设备立能效标准,如门窗、温控器能源系统控制装置,对于电视机、微波炉、CD播放器和计算机的关机能耗的制定也埋下了伏笔。
2. 《能源效率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修订历程
为实施1992年颁布的《能源效率法案》,1995年加拿大在咨询了各省政府、业界、公益机构、环保组织后颁布了《能源效率条例》,并于同年2月生效。该条例设定了涵盖相关设备、灯、加热器、空调等在内的一系列产品的最低能效,旨在加拿大市场逐步淘汰高能耗产品,从而缓解加拿大的用能危机。适用的产品为在加拿大制造或进口的耗能产品,同时从加拿大的一省转至另一省的产品也受该条例的监管。
从条例颁布至今,该条例历经了10次修订,使其监管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能效要求不断提高。目前的《能源效率条例》涵盖了大部分的用能产品,对其最低能效标准(MEPS)都有相应的规定。产品包括自动制冰机、吊扇和吊扇配灯、干衣机、洗衣机(家用及商用)、紧凑型荧光灯(CFLs)、除湿机、洗碗机、干式变压器、电动机(1~200 HP)、电热炉具、电热水器、安全出口指示、荧光灯镇流器、冷柜、锅炉(燃气)、壁炉(燃气)等43类产品。这些产品的最低能效标准列于条例的表1(SCHEDULE I)中,经销商应保证其产品满足条例的规定,并向NRCan提交能效报告,该报告需包含产品类型、品牌名称、产品型号、制造商名称、进行产品能效测试的机构名称或省份、产品能效和能源使用的特殊信息。此外,对于进口商而言,除能效报告外,还需要提交一份清关报告,该报告需涵盖的信息包括产品名、型号、品牌名称、进口商名称、进口原因。
2010年6月29日,加拿大自然资源部(NRCan)发布了关于《能源效率条例》第11次修正提案的第317号WTO/TBT通报(G/TBT/N/CAN/317)。随后,NRCan分别于2010年8月18日和2011年10月21日对上述通报进行了两次补遗,最终的修正提案已于今年4月12日正式实施。
新条例提高了之前条例管控的电动机、住宅燃气锅炉、住宅燃油锅炉、干式变压器、大型空调和热泵、商用独立式空调、通用反射白炽灯(一般用白炽反射灯)等七种产品的MEPS(或扩大其产品范围),同时,为电子产品(紧凑型音频产品、电视机和视频产品)的待机、外部电源、数字电视适配器、电热锅炉、便携式空调、单机组立式空调和热泵等五种产品引入了MEPS及报告和符合性要求。以下列出了每种产品的修订或新增的能效要求。
电动机:将大多数现行1~200马力(0.75~150千瓦)电动机的能效要求加严到NEMA MG-1规定的超高效率电机水平;取消了大多数目前对1~200马力(0.75~150千瓦)电动机的豁免,使它们必须符合现行效率水平,且:将MEPS的范围扩展到包括一些201~500马力(151~185千瓦)电动机,要满足现行效率水平。
住宅燃气锅炉和住宅燃油锅炉:将住宅燃气和燃油锅炉(输入不超过88千瓦)现行MEPS的能效提高2~5%的年燃料利用效率(AFUE);禁止所有燃气锅炉使用持续燃烧控制装置,且要求报告燃气和燃油锅炉的电气消耗情况。除装有无缸家用热水加热线圈的锅炉外,要求燃气和燃油锅炉带有自动调节水温的方式。
干式变压器:提高了现行对于基准脉冲绝缘水平(BIL)在20~150千伏的单相和三相干式变压器的MEPS;将范围扩大到基准脉冲绝缘水平(BIL)在199千伏以内的变压器;取消了对封装和仪表变压器的豁免,且规定对于特殊阻抗变压器、接地变压器和有载调节变压器的新的豁免。
商用独立式冰箱:提高了这些商用独立式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的效率。
大型空调和热泵:范围由目前容量为19~73千瓦(65000~250000 Btu/h)的设备扩大到了容量高达223千瓦(760000 Btu/h)的设备。
通用反射白炽灯:把目前管制的中型螺口灯头的大直径反射灯泡(PAR、R、ER和BR反射灯)合并为“通用反射白炽灯”,对一些目前豁免的产品采用MEPS和标签要求,并增加其他产品的MEPS要求。
电子产品(紧凑型音频产品、电视机和视频产品)的待机:第一阶段生效日期为2011年5月1日,要求待机功耗限值为3~4瓦,关机功耗限值为1瓦。第二阶段生效日期为2013年1月1日,要求普通待机功耗限值为0.5瓦,信息和状态显示的待机功耗限值为1瓦,关机功耗限值为0.5瓦。
外部电源:达到外部电源国际效率标识协议(The External Power Supply International Efficiency Marking Protocol)的IV级水平,并将范围扩大至商用和住宅产品的外部电源。
数字电视适配器:开机功耗不超过8瓦,待机功耗不超过1瓦,并且具有自动断电功能。
电热锅炉:引入了温度控制要求。
单机组立式空调和热泵:引入了MEPS要求。将单机组立式空调和热泵按制冷能力分为<65000Btu/h、≥65K且<135KBtu/h、≥135K且<240KBtu/h三种型号,其EER应分别为9.0、8.9、8.6。对于单机组立式热泵,按加热能力分为<65000Btu/h、≥65K且<135KBtu/h、≥135K且<240KBtu/h三种型号,其COP应分别为3.0、3.0、2.9。
2012年6月8日,加拿大资源部又发布了关于《能源效率条例》修正提案的第317号WTO/TBT通报(G/TBT/N/CAN/317)的第三次补遗,说明于2011年10月12日公布,2012年4月12日生效(G/TBT/N/CAN/317/Add.2)的能源效率法规修订11中定义“干式变压器”的修订公式错误。起草修订公式时的疏忽导致读者可能以4种免除变压器名称代替干式变压器的完整定义,而不是代替2种现有免除变压器类型。公布的修订定义放弃无效的干式变压器完整定义。法规确保修订11中的规定生效后能源效率法规得到修正,以提供完整功能的干式变压器定义。法规2012年5月4日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节能政策和法规,加拿大某些省就用能产品制定了法规,联邦政府自然资源部在制定国家法规时必须要考虑这些省的相关规定,对各省的能效法规和标准进行协调。这也是加拿大的能效法律法规的一个较为显著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