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各领域的节能
能源供给不足的冲击以后,日本政府开始注重运用法律对相关能源产业、能源供需制度进行调节和监管。早期采取的是对石油、天然气等开发和利用分别予以规制的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能源专门法。与此同时,为保证能源专门法的实施,日本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法规。此后,随着国家能源政策的调整和能源业的发展,作为国家能源政策的基础,日本制定了《能源政策基本法》,从而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能源法律综合体系。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日本能源立法形成了以《能源政策基本法》为指导,《节约能源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能源专门法为中心内容,《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施行令》等相关专门法施行令为配套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1. 《能源政策基本法》
2002年6月14日,日本制定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共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的目的、能源政策的基本方针、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国民的努力、相互协作、法制措施、能源供需报告、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能源知识的普及等内容。
《能源政策基本法》规定了日本能源政策的基本方针,即确保能源的稳定供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并灵活应用市场机制。具体地讲,第一,通过降低对特定地区石油进口过度依赖、推进重要能源的开发、完善能源输送体制等措施,实现能源供给多源化,提高能源自给率,保障能源领域的安全。第二,通过开发新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防止温室效应并保护地区环境,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第三,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推行能源市场自由化,充分发挥企事业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确保能源需求者的利益。
2. 《节约能源法》
1979年6月22日,日本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全称为《关于合理使用能源的法律》),并于1983、1993年、1998年、2002年、2005年和2008年多次进行修订。现行法律于2008年5月由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并于2009年4月实施。该法共计八章九十九条,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方针;第三章涉及工场的措施;第四章涉及运输的措施;第五章涉及建筑物的措施;第六章涉及机械器具的措施;第七章杂则;第八章罚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日本节能法主要覆盖四个领域:一是工场领域;二是运输领域;三是建筑领域;四是机械器具领域。
对于特定的机械器具,《节约能源法》规定了能效标准“领跑者”(Top Runner)制度。入选“领跑者”项目的机械器具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①该机械器具得到广泛使用;②该机械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耗能很大;③该机械器具具有很大的节能潜力。对于入选“领跑者”项目的产品,按照各种机器与器具的分类,制定不低于现在市场上产品中最优秀商品的能效指标以及实施该能效标准的目标年度,要求企业按“领跑者”能效标准改善能效,最大限度地提高现有设备的能效水平,否则将受到劝告,甚至公布、命令和罚款等处罚。
3. 《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
1997年4月18日,日本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并于1999年、2001年、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分为总则、基本原则、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分则和附则共四章十六条。
为贯彻实施《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日本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具体规定了新能源的范围,包括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太阳热利用、温度差能源、废弃物发电、废弃物热利用、废弃物燃料制造、清洁能源汽车、天然气发电所获得的热量送热水供暖房冷气房等、燃料电池发电、动植物的有机物发电、动植物的有机物热利用、动植物的有机物燃料制造以及利用冰或雪为热源发电等。
在经历了两次石油危机带来的1. 《能源政策基本法》
2002年6月14日,日本制定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共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的目的、能源政策的基本方针、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国民的努力、相互协作、法制措施、能源供需报告、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能源知识的普及等内容。
《能源政策基本法》规定了日本能源政策的基本方针,即确保能源的稳定供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并灵活应用市场机制。具体地讲,第一,通过降低对特定地区石油进口过度依赖、推进重要能源的开发、完善能源输送体制等措施,实现能源供给多源化,提高能源自给率,保障能源领域的安全。第二,通过开发新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防止温室效应并保护地区环境,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第三,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推行能源市场自由化,充分发挥企事业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确保能源需求者的利益。
2. 《节约能源法》
1979年6月22日,日本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全称为《关于合理使用能源的法律》),并于1983、1993年、1998年、2002年、2005年和2008年多次进行修订。现行法律于2008年5月由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并于2009年4月实施。该法共计八章九十九条,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方针;第三章涉及工场的措施;第四章涉及运输的措施;第五章涉及建筑物的措施;第六章涉及机械器具的措施;第七章杂则;第八章罚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日本节能法主要覆盖四个领域:一是工场领域;二是运输领域;三是建筑领域;四是机械器具领域。
对于特定的机械器具,《节约能源法》规定了能效标准“领跑者”(Top Runner)制度。入选“领跑者”项目的机械器具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①该机械器具得到广泛使用;②该机械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耗能很大;③该机械器具具有很大的节能潜力。对于入选“领跑者”项目的产品,按照各种机器与器具的分类,制定不低于现在市场上产品中最优秀商品的能效指标以及实施该能效标准的目标年度,要求企业按“领跑者”能效标准改善能效,最大限度地提高现有设备的能效水平,否则将受到劝告,甚至公布、命令和罚款等处罚。
3. 《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
1997年4月18日,日本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并于1999年、2001年、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分为总则、基本原则、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分则和附则共四章十六条。
为贯彻实施《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日本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具体规定了新能源的范围,包括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太阳热利用、温度差能源、废弃物发电、废弃物热利用、废弃物燃料制造、清洁能源汽车、天然气发电所获得的热量送热水供暖房冷气房等、燃料电池发电、动植物的有机物发电、动植物的有机物热利用、动植物的有机物燃料制造以及利用冰或雪为热源发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