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灯、白炽灯、卤素灯生态设计要求(家用灯草案)
2008年12月8日,欧洲生态设计法规委员会(EELEP)在ErP指令的第四次会议上公布了《非定向家用灯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措施草案》(以下简称“家用灯草案”),并于2008年12月16日对这一草案内容进行了通报(G/TBT/N/EEC/237)。该实施措施主要涉及家用的一体式紧凑型荧光灯(节能灯)、白炽灯及卤素灯。
1. 产品范围
“家用灯草案”主要规定了市场上的非定向家用灯(包括销售目的为非家用和整合至其他产品的灯)的生态设计要求。同时也为特殊用途的灯提出了产品信息要求。下列家用灯和特殊用途灯免予该草案的规定:
具有下列色度坐标的灯:
– x < 0.200 or x > 0.600
– y < -2.3172 x² + 2.3653 x – 0.2800 or y > -2.3172 x² + 2.3653 x - 0.1000;
定向灯;
光通量低于60流明或高于12000流明的灯;
具有以下特征的灯:
- 在250-400 nm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 nm的6%或更多,
- 辐射峰值在315-400 nm(UVA)或280-315nm(UVB)之间;
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在第一至第五阶段带有E14/E27/B22/B15灯头、电压不大于60伏特、不带集成式变压器的白炽灯。
2. 生态设计要求
草案分六个阶段对生态设计要求进行规定:
第一阶段:2009年9月1日
第二阶段:2010年9月1日
第三阶段:2011年9月1日
第四阶段:2012年9月1日
第五阶段:2013年9月1日
第六阶段:2016年9月1日
(1) 灯的光效要求
第一阶段至第五阶段(2009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对于透明灯,其在给定的额定光通量(Ф)下的最大额定功率(Pmax)为0.8*(0.88√Ф+0.049Ф)瓦;对于非透明灯,则为(0.24√Ф+0.0103Ф)瓦。
第六阶段(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对于透明灯,其在给定的额定光通量下的最大额定功率为0.6*(0.88√Ф+0.049Ф)瓦;对于非透明灯,则为(0.24√Ф+0.0103Ф)瓦。
灯头为S14、S15或S19的白炽灯可以免除第一至第四阶段的光效要求,但第五至第六阶段仍然适用。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以下的豁免情形:当透明灯的光通量60流明≤Ф≤950流明(第一阶段)、60流明≤Ф≤725流明(第二阶段)、60流明≤Ф≤450流明(第三阶段)时,其最大额定功率为1.1 * (0.88√Ф+0.049Ф)瓦;在第六阶段带有G9 或R7s灯头的透明灯,其最大额定功率为0.8 * (0.88√Ф+0.049Ф)瓦。
表1提供了校正因数,这些校正因数具有累积性,并且也适用于上述受豁免的产品。
表1
校正因数
校正范围最大额定功率(瓦)
需要外部电源的白炽灯Pmax/1.06
灯头为GX53的放电灯Pmax/0.75
显色指数≥90且P≤0.5 * (0.88√Ф+0.049Ф)的非透明灯Pmax/0.85
显色指数≥90且TC>=5000 k的放电灯Pmax/0.76
带第二个外壳且P≤0.5 * (0.88√Ф+0.049Ф)的非透明灯Pmax/0.95
需要外部电源的LED灯Pmax/1.1
(2) 灯的功能要求(见表2)
表2灯的功能要求
功能参数紧凑型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和LED灯除外
第一阶段第五阶段第一阶段第五阶段
灯管残存率(6000h)≥0.5≥0.7
额定灯的寿命 ≥1000 h≥2000 h
光通维持率≥85% (2000 h)≥88%(2000h);≥70%(6000 h)≥85%(额定平均寿命的75%)≥85%(额定平均寿命的75%)
报废前开关周期次数≥灯寿命(h)一半;≥10000(启动时间>0.3 s)≥灯寿命(h);≥30000(启动时间>0.3 s)≥额定灯管寿命(h)的4倍≥额定灯管寿命(h)的4倍
启动时间<2 s<1.5s(P<10w);<1s (P≥10 w)<0.2 s<0.2 s
达到60%光通量的预热时间<60s或<120s (以汞合金形式含水银)<40 s或<100s (以汞合金形式含水银)≤1 s≤1 s
过早报废率≤2%(200 h)≤2%(400 h)≤5%@100 h≤5%@200 h
UVA/UVB辐射≤2mW/klm≤2mW/klm≤2mW/klm≤2mW/klm
UVC辐射≤0.01mW/klm≤0.01mW/klm≤0.01mW/klm≤0.01mW/klm
灯功率因数≥0.5(P<25W)
≥0.9(P≥25W)≥0.55(P<25W)
≥0.9(P≥25W)≥0.95≥0.95
显色指数(Ra)≥80≥80
注:当额定灯的寿命超过2000小时时,表2中关于额定灯的寿命、灯管残存率及光通维持率的第一阶段要求从第二阶段开始适用。
(3) 产品信息要求
对于非定向家用灯,以下信息应从第二阶段开始提供,除非有特别的说明。
a. 消费者购买前在产品包装和免费登陆网站上明显展示的信息
信息并不一定需要用以下文字精确描述,可以使用图、表或标识而不是文字。这些信息要求不适用不满足第四阶段光效要求的白炽灯。
当灯的标称功率根据指令98/11/EC在能效标签外显示时,灯的标称光通量也应单独以比标称功率大至少两倍的字体在标签外显示;
以小时表示的灯的标称寿命(不高于额定寿命);
过早报废前的开关周期次数;
色温;
达到60%的完整光输出量的预热时间(若小于1秒则标明“instant full light”);
如果灯不能调暗,或仅仅依靠特定的调光器才能调暗,则予以警告;
如果用作非标准条件下(例如环境温度Ta≠25℃)的最佳使用,则提供有关该条件的信息;
以毫米表示的灯的尺寸(长度及直径);
如果在包装上宣称与白炽灯等同,则被宣称等同的白炽灯的功率应该按照表3与包装上的灯的光通量相对应:
表3
灯的额定光通量(Ф)(流明)宣称等同的白炽灯功率
CFL卤化灯LED及其他瓦
12511913615
22921724925
43241047040
74170280660
970920105575
139813261521100
225321372452150
317230093452200
术语“节能灯”或任何与灯的光效改进声明相关的类似产品可能只有在灯与适用于第一阶段非透明灯的光效要求相符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如果灯包含水银:
以X.X毫克形式标明灯的水银含量;
指明如果发生灯破裂事故在哪一网站可以查询到如何清理灯的残片的指南。
b. 在免费登陆网站向公众发布的信息
前述第一部分信息;
额定瓦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额定光通量;
额定灯的寿命;
灯的功率因数;
达到标称寿命时灯的光通维持率;
启动时间(以X.X秒的形式);
显色指数。
如果灯含水银:
指明在灯破裂事故发生情况下如何清理灯的残片;
提供在灯报废时如何进行处理的建议。
欧盟制定该实施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节省由家用非定向灯所导致的电能消耗。据统计,2007年欧共体内由家用非定向灯导致的电力消耗大约为112太瓦时(TWh),相当于45兆吨的CO2排放;若不采取特别措施,预计2020年会增至135 TWh。而“家用灯草案”将提高相关节能产品的市场渗透力,从而在2020年大约节省39 TWh的能源消耗。
2009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OJ L 76第 3至16页公布了《委员会条例(EC)No244/2009,就非定向家用灯生态设计要求,执行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令2005/32/EC》。该条例将在OJ上公布的第二十天开始正式生效。具体参见“欧盟EuP非定向家用灯实施措施正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