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定向型家用灯生态设计要求
本法规共有8个条款、4个附件,对法规的适用范围以及所涉及产品的定义、生态设计要求、合格评定、用于市场监督的验证程序、指示性基准、修改及生效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下面对法规涉及产品的重要定义、适用范围以及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作重点介绍。
本法规共有8个条款、4个附件,对法规的适用范围以及所涉及产品的定义、生态设计要求、合格评定、用于市场监督的验证程序、指示性基准、修改及生效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下面对法规涉及产品的重要定义、适用范围以及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作重点介绍。
1、重要定义
(1)灯的光效能”(ηlamp),是由灯(Plamp)消耗的功率发出的光通量(Ф):ηlamp = Ф / Plamp(单位:流明/瓦(lm/W))的商,由诸如镇流器、变压器或电源等辅助设备消耗的功率不包括在灯消耗的功率中;
(2)“光通量”(Φ)是在灯工作100小时之后测定,通过依照人眼光谱感光度评估光源辐射,从辐射通量(发射功率)得出的数量;
(3)“灯的光通维持率”(LLMF)指的是在灯寿命中的某一指定时间发出的光通量与该灯初始(100小时)的光通量之比;
(4)“灯的残存率”(LSF)指的是在指定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和转换频率下继续工作的灯总数的一小部分;
(5)“定向灯”指的是在πsr的立体角范围内具有80%光输出(相当于120°锥角)的灯;
(6)“非定向灯”指的是一种不是定向灯的灯;
(7)“透明的灯”指的是一种具有低于2000lm光通量的灯有超过25000cd/m²的亮度,以及具有更高光通量的灯有100000cd/m²亮度的灯(紧凑型荧光灯除外);
(8)“不透明的灯”是一种不符合根据第(d)点规范的灯,包括紧凑型荧光灯;
(10) “特定用途的灯”指的是因为其技术参数,或因为有关的产品信息显示其不适合家庭室内的照明,因此不是打算供家庭室内照明的灯。
2、适用范围
本法规中规定的要求应当适用于下列家用和特定用途的灯,即主要用作家庭的室内全部或部分照明的产品,为了在该空间范围内提高能见度,通过人造光替代或补足自然光。特定用途的灯主要指的是其它应用类型的灯(例如交通信号、动植物培养箱照明,或家用电器),并且在产品随附的信息中如此明确说明的,应当不属于本法规中规定的生态设计要求。具体分类如下:
(a) 具有下列色度座标x和y的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