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8.1FSC森林认证机构应有充足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来运作森林认证制度。认证机构应有措施确保认证人员具备与认证范围相关的知识,如牛态学、林业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
C8.2为确保评价和认证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应规定人员能力准则。准则应包括与认证范围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工作经验等最低要求。其中检查员最低要求应符合GB/T19011:2003质量与/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标准规定的详细要求,并结合森林经营认证与产销监管链评价的特殊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
C8.3FSC森林认证机构应培训所有人员(检查人员、其他认证人员包括相关委员会的委员),确保这些人员具备并持续更新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森林认证工作经验。特别是认证机构应:
a)针对各类人员实施相应的培训;
b)根据人员的表现来评价其能力,以确定培训需求;
c)确保新进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C9申诉、投诉与争议
认证机构应制定对来自中请方或其他各方的申诉、投诉或争议程序,程序中应规定如问题通过认证机构程序未能解决,申诉、投诉或争议‘‘方应有机会借助认可机构的中诉、投诉与争议解决程序来处理。
C10FSC森林认证要求
CIO.IFSC森林认证申请
CIO.1.I森林经营单位、林产品牛产或加-I:企业、经销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森林认证申请。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根据组织的需要、认证类型和申请认证组织具备的能力,可以是以下几种:
a)森林经营认证(FM)
b)产销龄管链认证(CoC)
c)森林经营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FM+CoC)
对于多场所认证,申请认证者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涉及的业务范围。
CIO.1.2中请认证时,组织须提交认证中请书及相关的文件:
C10.1.2.1森林经营认证(FM)须至少提供如下材料:
1)森林经营单位背景介绍:自然概况、经营总体目标、经营方针政策及经营现状;
2)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长期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3)森林经营单位具有县级以.J: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丰管部门核发的林权证,承包者或租赁者有相关的合法证明,如承包合InJ书和租赁合InJ等;
4)森林经营甲.位有明确的边界,并标记在地图上;
5)森林经营方案;
6)森林监测体系和森林资源档案。
7)其他如下材料:
C10.1.2.2产销豁管链认证(CoC)须至少提供
1)企业概况:牛产流程、.牛产规模、丰耍产品及经营现状;
2)体系管理文件包括:认证产品分类、管理程序文件、记录和报告、培训情况;
3)原料管理报告:原料来源、原料收货和库存;
4)牛产控制和记录。
C10.1.3森林经营认证申请应说明森林经营单位的范围;监管链认证中请应说明产品组范围及评价地点的范围。
C10.2评价的准备
CIO.2.1认证机构应编写一本关-丁.森林经营评价和/或产销监管链的评价指导文件,供检查员在检佥时使用。
C10.2.2确定检查组成员,认证机构应确保同一个检企员不对同一组织进行连续超过3次以上的评价(初审、监督或复评)。
C10.3评价
现场评价由认证机构委派的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组,按照双方协商的安排和检查方案实施。现场评价包括预评价(适用时)和丰评价。
C10.3.1预评价
在森林经营评价中,认证机构应在主评价前对森林经营企业实施预评价。预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组织管理体系文件的评价;
2)确认评价范同。如申请者是团体认证或是多场所认证,认证机构应完成对评价范围内的森林经营区域的准确分析和描述,应以独立的森林经营单位和组织的管理体系中建立的体系和组织结构来捕述。描述必须包括拟评价范围内的所有FMU清单,每一个FMU均应描述其
a)FMU的面积;
b)FMU的所有权;
c)FMU的森林类型。
注:分析和描述的结果被作为后续对管理组织结构评价的基础,也作为对评价范同内的森林经营单位的成员进行抽样的基础。
3)和森林管理者确认相关认证要求,包括认证结果应在征求相关利益方意见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等内容;
4)团体认证或是多场所认证主评价的抽样方法:
5)对组织的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进行初始评价;
6)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判断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与标准的差距;
7)收集以下重要的文件和记录:例如体系文件、管理计划、产品清单、地图、国家和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等文件;
8)识别各利益相关方并形成清单(如可能的话应包括具体的联系方式),该利益相关方应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如林业主管部门等;
9)认证机构应出具书面的预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