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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布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实施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09-06-10  浏览次数:514
核心提示:2009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可相配的镇流器和灯具的生态设计要
 2009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可相配的镇流器和灯具的生态设计要求”的第245/2009号法规。该条例将在公布后的第20天开始正式生效。
   法规中涉及的产品包括欧盟市场上的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可相配的镇流器和灯具。其中: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是指不带集成式整流器的单端和双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是指发光电弧由管壁温度建立,并且发光管表面负荷超过每平方厘米3瓦的电子放电灯。
    法规也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形:不符合该条例附件Ⅱ中定义的白色光源的灯(高压钠灯除外)、附件Ⅱ中定义的具有定向光源的灯、在特殊应用中使用的灯、Tc>7000K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特效紫外输出>2mW/klm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不带E27、E40、PGZ12灯头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一部分规格的单端和双端荧光灯以及具有一部分辐射范围和辐射峰值的灯,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此外,欧盟理事会指令2006/95/EC(低电压指令)中涉及的应急照明灯具和应急信号灯具以及指令94/9/EC、1999/92/EC、2006/42/EC、93/42/EEC、88/378/EEC中所涉及的灯具也排除在该法规的适用范围之外。
   法规共有9个条款、7个附件,其中附件Ⅲ具体规定了对该类照明设备的生态设计要求,主要包括: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光效能要求、性能要求和产品信息要求;以及镇流器和灯具的能源性能要求和产品信息要求。
和此前公布的实施措施草案比较起来,正式公布的法规对于附件Ⅲ“生态设计要求”部分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第1.1条“灯光效要求”中,表3——“仅靠电子镇流器工作的单端荧光灯额定最小功效值”调整为(加粗部分为变动部分):
四平行灯管,灯头Gx24q
(4插脚)
4腿在一个平面,灯头2G10
(4插脚)
长单平行灯管,灯头2G11
(4插脚)
标称瓦数(W)
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
标称瓦数(W)
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
标称瓦数(W)
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
57
75
18
61
18
67
70
74
24
71
24
75
 
 
36
78
34
82
 
 
 
 
36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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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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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80
75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1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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